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工作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国发〔2012〕2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进行管理,两项目标要求分别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等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新能源乘用车,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简称实际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简称目标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以下简称达标值。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的管理工作,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平台并发布相关信息,推动企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积分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八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九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和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一条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十二条 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要求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按 GB 27999 中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与实际值的差额与该企业年度车型核算数量的积。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或进口量少于2000辆,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给予适度宽松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第十六条 小规模乘用车企业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报告应包括先进节能技术研发应用情况及计划、燃料消耗量年度下降目标等。
第十七条 承诺2016-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8%以上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160%的宽松达标要求;承诺2016-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6%以上的小规模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130%的宽松达标要求。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分别实施核算。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生产或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将产生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
第二十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与对应的生产或进口量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的积分总量。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根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指标确定(新能源乘用车分值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企业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目标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国境内传统能源乘用车年产量或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年度比例要求2016和2017年度,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部分为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反之为新能源汽车负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