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台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那么条例有什么主要内容?下面是详细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近日,台州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并报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条例》制定的主要考量。
近年来,得益于台州市“多城同创”“三改一拆”和“美丽台州”建设等活动的有效推进,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取得显著改善。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布局、发展规划的调整以及市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僵尸车”霸占公共泊位、“牛皮癣”广告清而不止、运输车跑冒滴漏、临街商铺占道经营、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分类不当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虽然国务院和省人大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由于该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上位法或是未规定,或是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台州市亟需制定一部针对地方现状、具有地方“味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充分征求该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将首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题确定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自2015年9月下旬开始,该市行政执法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赴杭州、宁波、苏州、常州等城市进行学习考察,历时三个月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呈报台州市政府。自2016年1月起,台州市法制办书面征求各地各部门和立法专家的书面意见,通过台州政府法制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市行政执法局组成调研组赴黄岩、临海、玉环、天台等地召开座谈会,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16年2月,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召开征求意见会。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行政执法局逐条修改、七易其稿。2016年3月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二、《条例》的主要原则
《条例》草案起草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条例》草案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内容。二是坚持精简。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除为了保持体例完整的需要外,《条例》草案原则上不再重复。三是体现地方特色。《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台州市城市管理中的“僵尸车”横行、“牛皮癣”乱象、户外广告无序、村留地杂乱、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等群众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规制。四是坚持管用。一方面,《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操作性,确保上位法在台州市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在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过程中,充分考虑守法成本和违法责任的协调性,增强法条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制度
《条例》草案共5章58条,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其他规定等五个部分。《条例》的主要适用范围为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草案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台州特色。《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放在公共泊位超过七日且影响市容的车辆,拒不驶离的,可以转移至其他场所。该规定可以为有关部门整治城市“僵尸车”提供法律依据,解决目前对此类车辆执法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的待建用地或者闲置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停车场。该规定解决了该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村留地,容易成为城市垃圾堆放地的情形。《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设置者对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可以拆除。该条基于台州市台风多发的状况。《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提供有关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的信息、限制呼入等方式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该条主要针对城市小广告成为“牛皮癣”的现象。
另外,《条例》草案有关法律责任的设置,坚持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的要求,重点对自行设定的禁则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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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民政、卫生、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执法实施部门】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规划体系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城市管理体系。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众参与】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市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九条【市容环卫作业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条【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