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全文

时间:2021-08-31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全文

  为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了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下面是详细内容。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组织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质监、广电、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办法以及本级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质监、广电、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省级政府教育部门为省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协助召集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或者拟定事项:

  (一)研究拟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研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研究拟定校车服务管理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制定的学校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学校(教学点),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动员社会力量,为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必要的物力、财力等支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深入中小学校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学校分布情况、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需求,以及现有校车服务状况和校车需求信息;建立校车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校车需求和配备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