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2016《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全文

  《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并实施。下面是中国人才网给大家带来的2016《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并实施。今后,三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兰州市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申请参加见习,每个见习生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

  对象:三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办法》中规定,见习基地认定范围包括兰州市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直接向辖区内县区就业局申报;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向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见习基地每年认定两次,时间分别为当年的6月和12月。

  接收就业见习生主要采取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各级就业服务局组织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申请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须为三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高校毕业生),每位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只能参加一次见习。

  时限: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之日起6个月

  《办法》明确,高校毕业生见习时间为本人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之日起计算,时间为6个月。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见习基地负责发放市财政提供的每个见习生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在住宿、用餐等方面为见习生提供便利。见习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同时要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在需要正式录(聘)用人员时,可优先从留用的见习人员中录(聘)用。凡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参加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考试或有其他就业意向的,与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就业见习单位应及时反馈至人社部门,并停发政府补贴。

  政策:见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办法》强调,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见习基地在当年与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皆视同为当年见习人员(本人与单位约定并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见习期),见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管理,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43号)精神和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管理采取各级就业服务局和见习基地双重管理,以见习基地为主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设立条件:兰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以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平均每年提供见习岗位应不少于5个。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条件及标准。

  (一)就业见习毕业生是指在择业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三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取消就业见习生源地限制。

  (二)就业见习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给见习生预支见习补贴并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见习期内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000元,其余部分由见习基地每月根据见习毕业生具体工作岗位发放,要求见习基地补贴与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低于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见习基地补贴相应调整。

  (三)就业见习基地提出财政补贴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书》(写明补贴的人数、补贴总额、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补贴专用账户、账号等基本情况);

  2、《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

  3、《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见习生本人签字按手印);

  4、见习生见习期间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见习单位加盖公章);

  5、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信用承诺书。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 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按要求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资料。

  (二)按照规定向见习毕业生及时、足额发放企业基本生活费及岗位补助,无拖欠和克扣等问题。同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三)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四)见习期间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责任在单位的投诉,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相关事故和投诉。

  (五)负责对毕业生见习情况及考勤等进行考核,根据要求出具见习毕业生考核鉴定,配合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做好考核工作。

  (六)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在企业长期就业(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留用率不得低于当年使用见习毕业生人数的20%)。

  第七条 见习基地如实向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及县区就业局上报见习毕业生在岗情况,如有离职或人员岗位调整,在每月5日前上报备案(如遇法定假期或非工作日,上报时间顺延)。如有瞒报或不报的,一经发现,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三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八条 就业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在见习期间请假管理按照见习企业的请假制度或《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间申请离职或被企业辞退的,政府补贴数额以当月具体在岗时间为准,在岗时间为15日之前的发放一半,15日之后的全额发放。

  第九条 就业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遵守企业管理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故旷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见习基地可根据本企业管理制度或《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辞退,并上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停发政府补贴。

  第十条 就业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而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就业见习毕业生本人承担。未经见习基地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的由就业见习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十一条 见习双方要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见习基地应维护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就业见习毕业生原则上必须固定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各县区就业局要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县区就业局、各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及就业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平时考核:由见习基地根据自身管理规定组织自查。以见习毕业生平时考勤记录、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

  (二)不定期抽查:由各级就业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就业见习基地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制度、见习台账记录、及时足额发放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及岗位补助、为见习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由各级就业局对见习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对不能履行见习基地职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各级就业局会同见习基地根据见习毕业生平时考勤记录、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四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章 见习人员流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见习毕业生可在纳入管理的见习基地中有序流动。

  (一)对不符合见习基地岗位性质及用人需求的就业见习毕业生,在本人、见习基地与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推荐或调整到其他有一定规模并经过审批、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并可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二)因见习基地试用不当、经营不善或倒闭等情况造成毕业生无法继续就业见习的,经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研究同意后,见习毕业生可以另选其他有一定规模并经过审批、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可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三)就业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考试或有其他就业意向的,与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后,可办理离职手续,政府补贴停发。

  (四)因不服从见习基地管理或个人原因多次流动,对见习基地造成影响的,取消见习毕业生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政府财政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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