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上诉状

时间:2021-08-31

医疗纠纷上诉状范文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医疗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纠纷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徐州市第X中学学生,住徐州市丹桂园X-X-XXX室。

  法定代理人xxx,男,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住所地:徐州市某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职务: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 讼 请 求:

  1、依法撤销(xxx)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在xxx年8月,上诉人程某某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后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在xxx年11月13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然而,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作出了对上诉人严重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况

  1、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鉴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上诉人对徐州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然而就在一审法院向江苏省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过程中,一审法院不可思议、无法理解地没有送交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致使江苏省医学会终止了上诉人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而且,迄今为止,这些重要证据的原件仍然没有找到,致使上诉人不能再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剥夺了上诉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上诉人通过自己坚持不懈地四处奔波,一审法院的有关审理法官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分,但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应有的合法支持。

  2、一审法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才审理终结本案,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法律谚语:迟到的公正判决也是不公正的,而更何况,迟到的不公正判决更加是不公正的。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

  1、在一审法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没有找到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的情况下,而且在由于没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致使上诉人不能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徐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原告的耳聋不排除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感染所致,因此应排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这种说法不符合严谨的逻辑推理,不可能得到令人心服口服的结论,显然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2、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查明,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与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明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真相,否则,被上诉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一审卷宗材料中,保存着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彭某某医师资格证书这一份证据材料,该医师资格证书明确地记载彭某某的执业范围是外科专业,而上诉人经被上诉人诊断为“流行性腮腺炎”,应该是属于内科的诊断范围,因此,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明显存在跨范围、跨类别诊疗的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然而,一审法院对此情况没有作出明确的事实认定,进而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4、根据一审的开庭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举证以及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上诉人因右腮部肿痛一天前往被上诉人门诊治疗,由于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跨范围、跨类别诊疗,是一种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没有对上诉人采取对症下药的有效措施,延误了上诉人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期,致使上诉人的病情不断加重,最后,导致了上诉人患有“突发性耳聋(右)”的严重后果。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时候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性质是关于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被上诉人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一审法院反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明显,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时候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医疗纠纷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XXXXXXX,安丘市郚山镇XXX村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玲,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XXXXXXXXXXXXXXXXX,黑龙江省鸡西市XXXXXXXXX人,系刘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XX医院。

  地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XX)临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

  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比例,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过错参与度的依据使用。上诉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上诉人医疗过程过错的分析,但对其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不予认可。因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参考的.鉴定依据为病例,没有审查接诊治疗医师的执业资格,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医疗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单独接诊、诊断、治疗的无证行医过错,和不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执业的过错,遗漏过错事项,因此其过错参与度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比的依据使用。

  二、原审法院认定参与上诉人之子诊治的医生为执业医师XXX和助理执业医师XXX,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之子出现呻吟样呼吸,上诉人两次到被上诉人处小儿科就诊,接诊医师、抢救医师仅为无执业医师资格、不能单独行医的助理医师XXX。被上诉人处医师XXX根本不在现场,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被上诉人病历中记载医师XXX参与抢救患儿与事实不符。患儿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嘱中,出具医嘱的人为助理医师XXX,就可以证明该事实,XXX医师根本没有在诊疗现场,没有为患儿出具任何医嘱。

  三、被上诉人临朐县XX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一)被上诉人新生儿科为上诉人之子治疗的医师XXX为无执业医师资格,其独自为原告之子接诊治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上诉人之子在被上诉人处诊疗期间,接诊、治疗的医师XXX,经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证明,XXX为内科助理执业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在内科,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该医师不能在新生儿科执业,更不能单独执业。被上诉人安排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内科助理执业医师在新生儿科单独执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全部过错。

  (二)被上诉人处XXX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即使XXX医师参与了对患儿的抢救,也属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违法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XXX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证明XXX为内科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被上诉人安排内科医师XXX在新生儿科执业,不符合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存在过错。

  (三)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诊疗实施的具体经过进行鉴定,认为诊疗技术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对上诉人之子病情观察不细致,未执行院内会诊制度,让家属抱患儿到儿科就诊,存在过错。2、对患儿第一次到儿科就诊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诊疗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收入儿科诊治,无相关病历记录,存在过错;患儿转入儿科未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未对患儿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抢救措施不力,存在过错。

  综上,根据被上诉人对患儿的治疗过程,以及被上诉人单位医师无相应职业资格违法执业的情况,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对患儿死亡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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