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1-08-31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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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赵XX,女,出生于xxxx年X月29日,汉族,农民,现住盘锦市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盘锦市XXX人民医院,住所地盘锦市XX区XX街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请 求 事 项

  1、依法撤销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

  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份证据,第一是“赔偿协议书”一份,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第二 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是死亡原因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即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而且该鉴定结论并不能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提到的“通过司法鉴定可认定,被告医院对徐X的治疗过程中无不当之处,不存在医疗常规过错,徐X伤后出现的血栓塞是在医学上不可预见的并发症,不能说明被告在医疗行为上有过错,徐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提供合理依据。第三是“病例、用药清单”,该份证据本身是经过被上诉人篡改并缺少主要的如麻醉记录、报告单等材料。依法该份证据本身都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就更不能作为认定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的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

  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二、徐X的死亡是由于被上诉人如下的违规行为导致。

  (一)被上诉人在为徐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教科书中称导致肺栓塞的原因有以下:下肢骨折、外固定、下肢外伤、大量出血、牵引等情况。本案病人入院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双侧髂骨翼耻坐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而且xxxx年2月23日的预防压疮、跌倒、烫伤三份告知书中都已强调活动受限,即病人应属于长期病卧状态,下肢无法活动,医生应当预见下肢易形成血栓的可能。而且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学》第六版第745页倒数第六行记载“骨折常见并发症包括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形成(解释),而且多见于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静脉血回流缓慢,加之创伤所致血液高凝状态,易发生血栓形成。”可见,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易形成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已经是医学常识,而不是不能预见的,可被上诉人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在手术前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与诊查下肢静脉血栓的医疗措施与告知义务。导致病人发生下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肺栓塞死亡的直接原因。

  2、xxxx年2月23日心电图显示1120窦性心动过速、4048非特异性的ST-T异常、9140异常心电图(按照医学经验:T波和ST波改变应当怀疑类似心肌梗塞形,P波和QRS波形变类似急性肺心病图形),根据上述提示应进一步检查、请相关专科医师会诊而明确心电图异常原因。因为轻症的肺栓塞患者可能仅表现为心电图的非特异性改变,因此不能除外患者术前即存在下肢静脉血栓、少量栓子脱落造成轻症的肺栓塞。被上诉人未尽上述诊疗义务,导致患者严重的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

  3、被上诉人xxxx年2月26日配血报告单的配血者、复检者、和发血者同为一人(孙页)。而且取血者处签名为“看阅”。我们认为该医院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输血过失可能导致血管内溶血、凝血功能障碍导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的并发症。

  4、xxxx年2月24日被上诉人在给病人做的检验报告单二聚体为5.85(参考正常值0.00-0.50),可见二聚体超标超过11倍,高度提示静脉血栓形成,医生应进一步检查,明确是否有血栓形成。如术前检查出静脉血栓,采取静脉溶栓,静脉植入滤网,防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即完全可以避免病人死亡的结果。病人的死亡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过失有直接关系。

  5、xxxx年2月24日(1.90)25日(2.49)、26日(3.09)血常规报告显示RBC(红细胞数)明显过低(标准为3.5-5.5),但是没有查清明原因,只是简单的输入红细胞悬液。

  6、从病历中可以发现术前输红细胞2400ml、术中输红细胞3600ml,共输血6000ml,依据医学常识输血达到人身体全部血量的三分之一时应当输全血或红细胞加血浆或红细胞加血浆加胶体液。否则,血液中缺少凝血因子而致身体出血和凝血功能障碍,(即因为血管中凝血因子缺少而至出血不凝,进一步加重大失血,大出血又导致低血容量,低血容量导致血流速度下降、血管塌陷,形成血栓),因此,被上诉人在输血的过程中的过失是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的重要的医源性因素。

  7、从患者的诊治经过中了解到,患者发病时就诊于盘锦XX医院,后因该院无相关检查设备而无法除外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而转到被上诉人处进一步诊治。即前院已提示患者可能存在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该病是一种可能致命性的疾病(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引起重视、未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及相关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