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写作方法及行政上诉状范文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交的法律文书,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上诉状写作方法及行政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掌握行政上诉状的六大部分
(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
(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三)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
(五)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不要超过上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诉讼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上诉状应当尽量充实、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开庭再陈述,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
四、明确上诉状该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虑是否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五、如何确定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上诉时,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体要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视案件情况而定。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告官”难的现状,有些特别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审程序上的错误,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经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议庭名单与判决书中合议庭人员不一致,上诉时主要以一审法院有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为由,最后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了问题。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女,汉族,xxx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袁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先进半导体材料(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x区xx街道xx桥xx工业区x栋。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深福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深福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xxxx]第571674001号工伤认定书。
3.依法认定上诉人配偶刘xx的死亡属工伤。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机械地、片面地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仅看法条字面的意义,没有领会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认定刘xx的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全国总工会或劳动部有关文件早就对类似刘xx的情形做出了“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特殊规定。关于死者刘xx的个案具有如下特殊情形:
一、刘xx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xx是在 xxxx年8月4日12点40分左右,于工作时间(打完上班卡后)在工作地点(第三人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脑内出血)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xxxx年8月7日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刘xx是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其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xx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xxxx年8月4日12:40—xxxx年8月7日17:50,但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记录了刘xx于xxxx年8月5日23:40分“患者自主呼吸突然停止,立即予呼吸机控制呼吸模式”等,表明刘xx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三、刘xx死亡前几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的具体情节.
死者刘xx在第三人公司工作长达八年之久,长期从事繁重的脑力劳动。在其发病前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在为该公司的项目加班加点,突击任务。根据刘xx生前的工资福利单记载,其5、6、7三个月连续加班加点的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积劳成疾是导致刘xx死亡的直接原因。(详见工资福利单)
针对类似刘xx因加班加点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情形,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早有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疾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此文件至今仍然有效,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刘xx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xxx年7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针对山西郭xx在车间发病两月前因加班加点影响高血压病的复发,经抢救造成全残,做出了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复函。此复函认定郭xx为工伤正是基于郭xx发病前两月有加班加点的特殊情况,与刘xx发病死亡前加班加点的情形如出一辙,依此复函的文件精神,刘xx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详见劳动部复函)
可以说有关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冲突、并不矛盾,二者分别从特殊性和一般性的角度予以规定,是相互统一的。
xxxx年12月29日,《xxx》国内新闻版A9登载了“相关案例”内容摘录如下:
“xxx年4月,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xx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详见附件)xx劳社局认定肖xx为工伤正是考虑了肖xx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特殊情况,与刘xx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的情形相同。故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刘xx也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全国总工会760号文件或劳动部复函的精神(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还是出于人性化考虑(利用呼吸机延长生命超48小时),刘xx的死亡都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在此,作为上诉人、作为双胞幼子的母亲——我,谨向二审法官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深深的鞠躬!敬请出于人性化考虑,作出公正判决!让双胞幼子在共和国和谐的蓝天下、在痛失父爱的不幸中获得一缕阳光,一线希望!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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