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3)

时间:2021-08-31

  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那一审判决为何欲言又止,能否告诉上诉人,该合同究竟有没有履行?如果履行了,从何时开始履行的?履行到何时结束?

  四、一审法院判决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事实上本案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在上诉人没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问题,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是极其错误的。

  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的话,则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违约赔偿等,这与本案上诉人的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而一审法院却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把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五、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庭审中明显违背常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涉嫌违法违纪,上级法院应当予以查明,我们也将向有关部门投诉与举报。

  1、首先,对于这一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而言,被上诉人有无交付房屋?谁的原因造成没有交付房屋?这应当是首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任何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人都能知道的事情,但偏偏主审法官不知道!真的不知什么原因,也许除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外,没有其他任何原因可以解释了!

  2、20xx年9月17日庭审中,上诉人明明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却在笔录中强行记载上诉人提供了该份证据,不知又是何故?

  被上诉人明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该份平面图,却要求上诉人来质证,不知又是何故?

  3、法庭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讲到可能由于上诉人没有交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而没有拿到房屋,但奇怪的是,庭审笔录却对于被上诉人的辩论意见没有记载,不知又是何故?

  4、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总平面图的证据,为何判决书中会讲到有提供?为何明明被告提供的设计图及预租意向书、证明信、工程竣工报告等不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

  综上,该案本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租赁房屋有无交付等关键问题,一审法院均避而不谈,这明显违背常理。也许一审法院法官可以不需要太过高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只需要有一点做人的良知和基本的职业操守即可,本案即不会是如此的结果,故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敬请中级法院能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六日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2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正南阳小区121号楼。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华飞龙小区121号楼。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南北村。

  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xx年12月20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邹商初字第90号xx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消20xx年12月20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邹商初字第90号xx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依法判决上诉人孙现松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未经房主同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上诉人返还房屋转让费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审被告杨某某与房主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原审被告杨某某将该房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又转让给了被上诉人武某某,并据此收取了元的转让费,上诉人将其中的元给付了原审被告杨某某,对于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是知情的,且一审法院也给予了认定,现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返还全额转让费,忽视了上诉人的利益,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返还转让费,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也是针对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某某双方,法院不应判定上诉人一人承担。一审原告起诉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元,其诉请是针对两个被告,而非单纯的上诉人一人。一审法院判决只是让上诉人自己一人负担返还转让费元,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强加于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查明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对客观事实已经查明,但判决中却未对当事人的诉请完全裁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法院对一审原告诉请没有完全裁判,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孙某某与原审原告杨某某就转让费之间存在的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审理为由,简单的判决上诉人孙某某返还被上诉人武某某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该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被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置查明的事实不顾,一审判决既损害了上诉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又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相关文章:

1.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2.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3.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4.房屋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5.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8.上诉状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