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诉书

时间:2021-08-31

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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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诉书1

  申诉人:熊xx,女,1xxx年11月1x日出生,住xx县均xx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陈xx之妻。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诉人:陈xx,女,xxx2年1月1日出生,住xx县均xxx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陈xx之女。

  申诉人:俞xx,女,1x53年12月1x日出生,住xx县均xx修x村苦竹山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陈xx之母。

  申诉人:陈xx,男,1xxx年x月22日出生,住xx县均xxx村苦竹山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陈xx之弟。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诉人:陈xx,女,1xx3年x月2日出生,住xx县均xxx村龙船上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陈xx之妹。

  申诉人:陈xx,女,1xxx年12月15日出生,住xx县xx乡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陈xx之妹。

  申诉事由:申诉人因不服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xxx年12月1x日作出的建公交认字[xxx]第xxx5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在依法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的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公正复核,撤销建公交认字[xxx]第xxx5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的重新认定,依法认定肇事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提出申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原事故认定的基本情况

  xxx年11月23日14时2x分左右,陈xx因去xx县均xx政府值班,驾驶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xx县均xx苦竹村竹山桥梁路段驶入省道2x5富下线3xxKM+24xM的十字型交叉路口。在该桥梁行驶时,因为路面为沙土路且坑洼不平,骑行速度较慢。通过观察未发现省道2x5富下线往均口街方向有车辆驶来的情况下驶入交叉路口;由于在路口与省道2x5富下线混凝土路面的接口有明显低于路面的凹陷坑,故陈xx骑车缓慢驶入混凝土路面右车道,这时发现谢海燕驾驶的闽GL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省道2x5富下线往均口街方向快速驶来,陈xx为避让该小客车,即将摩托车驶离右车道。但由于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速度过快,方向不稳,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车道,在距道路中心黄色单虚标线一米多远的地方将陈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摩托车被撞倒地后卡在小客车保险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陈xx则被撞飞到23米远的左侧路边水沟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纵隔血肿等胸部闭合性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海燕因当天中午参加其小舅子王贵洲的搬家乔迁酒宴涉嫌酒驾、醉驾,故第一时间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弟弟谢晨杨,让谢晨杨调包顶替为发生事故时闽GLxxxx号小客车的驾驶人。当xx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民警接警达到现场时,谢晨杨对接警人员明确称其为小客车驾驶人,均口派出所接警后根据案情将案件转警至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此后谢晨杨对赶到事故现场的陈xx亲属也承认是他开的肇事小客车。陈xx被送医院后谢海燕的堂哥谢建平等也配合说是谢晨杨开的肇事车。直到第二天,申诉人提出疑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交警才将谢海燕确定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未及时对谢海燕抽取血样化验酒精含量。此后,交警部门迟迟不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只是要求申诉人尽快火化尸体,将尸体火化作为开启事故调查和认定事故责任的条件。在申诉人向xx县有关部门和县领导多次申诉后,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建公交认字[xxx]第xxx5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xx驾驶机动车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海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诉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严重违反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谢海燕驾驶小客车在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速行驶,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xx公里。”但谢海燕驾驶闽GL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本案交叉路口的事故路段时,不仅没有做到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越最高限速,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于谢海燕驾驶闽GL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编号为闽中联司法鉴定字[xxx]x2xx号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闽GL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实施紧急制动前瞬时的行驶速度略大于x3km∕h。该鉴定已经虽然确定了被申诉人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但对于其瞬时的行驶速度的认定却是明显不足的。该小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行驶速度,不会小于时速1xx公里。

  首先,该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地点为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xx县体育场路段、本所办公室,没有到事故现场核实了解事故发生的证实情况。故对于事故发生地点的缓坡情况不了解也未考虑;对于陈xx驾驶的摩托车被撞倒地后卡在闽GLxxxx小客车保险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中摩托车的脚踏板、把手和发动机等金属部件在混凝土路面摩擦产生的明显卡痕不了解,未考虑该部分的摩擦阻力因素,而只考虑“事故路段为平坦的磨耗较小的水泥路面,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清洁”的鉴定条件。更没有了解和考虑肇事小客车挡风玻璃的破碎痕迹形成原因,以及到陈xx当时倒在摩托车被撞后被推移13米之外1x米远的水沟内的情况,即陈xx被撞飞在23多米远地方的客观事实。能够将一个xx多公斤的人体撞飞到23米远的距离,时速x3公里根本不可能做到。闽GLxxxx小客车现在还在,并且鉴定机构认定其性能良好,可以用同等重量物体作碰撞试验进行验证。忽略了以上影响速度鉴定重要的因素,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不可能符合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