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诉书(2)

时间:2021-08-31

  其次,鉴定机构在该鉴定意见计算速度值所取的相关质量不符合客观事实,撇开闽GLxxxx小客车乘坐人员的争议,该鉴定意见将陈xx的质量按xx公斤计算,而申诉人作为陈xx的近亲属,可以肯定陈xx的体重不是xx公斤,而是x3公斤。作为影响计算速度值重要因素的物体质量被认为减小,明显造成测算的速度值被低估。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案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

  第三,该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写明:“本次速度鉴定测算中,相关μ、f及t值均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下限、路试明确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其结果将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较实际速度值)。且测算中未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虽然碰撞变形量较小,但也可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较实际速度值)。”申诉人就不明白,为什么测算中相关μ、f及t值和要全部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下限、路试明确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而不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上限、路试明确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为什么要在测算取值等环节故意作人为的低估测算?难道要人为刻意去减轻被申诉人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上限、路试明确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测算的速度值是多少?凭什么说其结果将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而不是被严重低估?另外,且测算中凭什么不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本案事故是俗称铁包肉的小客车对肉包铁的骑摩托车人员进行的碰撞事故,尚且造成小客车和摩托车如此严重的变形,能说碰撞变形量较小吗?尤其是闽GLxxxx小客车将陈xx撞飞23米远,造成该小客车挡风玻璃的破碎凹陷,造成陈xx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纵隔血肿等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其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这样的碰撞变形量会较小吗?这需要多大的动能损耗!为什么明知会低估测算的速度值而不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是怕麻烦还是没有这方面的鉴定能力?还是受到相关方面的说情和压力,刻意要减轻被申诉人责任!申诉人作为陈xx近亲属,都需要有一个说法。就是按照鉴定意见的说明,我们也可以确定实际速度值要远大于x3公里的时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申诉人认为,谢海燕驾驶小客车在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速行使,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如果没有谢海燕严重超速行使的行为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谢海燕严重超速行使的行为行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主要原因。该事实可以通过客观数据进行验证。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地点的省道2x5富下线有效路面为x.2米,陈xx发现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快速驶来后,已采取了快速横向穿越避让的措施,将摩托车驶离右车道,在距道路中心黄色单虚标线一米多远的地方才被撞倒。从可避让时间和空间上看,陈xx避让的速度如按时速4x公里即11.11米每秒的速度计算,陈xx横穿x.2米的路面只需x.x4秒时间。鉴于陈xx已经避让到道路左侧车道的事实,他要驶离左侧车道3.x米进入通往均xx修竹村饶家自然村的路口则只需x.32秒的时间。谢海燕超速行驶按鉴定意见大于时速x3公里,我们暂且不说实际达到1xx公里的问题,就保守按xx公里计算,省道2x5富下线3xxKM处行驶到3xxKM+24xM处的时间1x.x秒;而即使不考虑应当减速慢行的问题就按最高限速xx公里计算则要14.4秒,比其超速行驶多出3.x秒。再退一步,即使按最高限速xx公里计算也要12.34秒,比其超速行驶多出2.xx秒。

  如果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没有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则陈xx利用这宝贵的3.x秒或2.xx秒时间,可以骑摩托车驶离4x-22.x米的路程,早已进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三、谢海燕在驾驶小客车超速行驶的情况下遇险,又存在处置不当,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的行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各行其道原则并不是禁止合理借道避让危险,但该借道避让行为应当符合合理操作原则,其是否合理操作的判断又应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判断标准。如果实施借道避让行为不当造成了交通事故,就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本案谢海燕本应按照规定右侧通行驾驶,在交叉路口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从交叉路口驶入车辆的危险,在看到陈xx骑摩托车驶入路口要越过右侧道路时,本应当稳住方向,刹车减速,保持在右侧道路,或者稍向左侧桥头路口避让。但其在慌乱中没有使用手刹进行有效制动,且由于超速行驶,致使用脚刹刹车不及、方向不稳,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将车辆驶入左侧车道,追着陈xx撞,将已经驶离右车道进入左车道避让的陈xx撞倒。如果说谢海燕本意是避让陈xx,却反而撞上已经避让到左侧车道的陈xx,那其采取措施不当的事实也完全应当认定。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看,如果谢海燕采取措施得当,不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就撞不上陈xx,本案事故也不会发生。故谢海燕遇险后处置不当的行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谢海燕在事故发生后找其弟谢晨杨调包顶替的事实,应当成为认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前所述,谢海燕事故发生后,让其弟弟谢晨杨调包顶替为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的事实,有xx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经过》证明。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办人员解释为谢晨杨担心谢海燕中午参加酒宴有喝酒自作主张顶替谢海燕,其后了解谢海燕中午实际没有喝酒后又让谢海燕主动承认为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其解释根本说不通。

  首先,谢海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谢晨杨让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见面相互商量后才由谢晨杨留下充当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逃离开现场。双方通话和会面时不可能不知道谢海燕有否喝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