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剧情违反法律常识(3)

时间:2021-08-31

  二、山水集团高总与大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取得股权后不承担职工安置条款的效力?这个条款因为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股东尽到出资有限责任后本身就不需要承担安置公司的员工,这个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而剧中律师回答山水集团有义务安置后,认为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属于无效,属于大的法律前提错误后得出的错误结果。

  三、股权质押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能否取得股权?质押不得约定债务人不能偿债务时,将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也就是约定流质条款属于无效的, 山水集团实现质押权的形式应当是从拍卖质押物的价款中有限受偿,而不能主张将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自己。所以法院不能判决大风公司的股权归山水集团,山水集团取得股权的方式只能是与大风公司股东蔡总以及职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法院的司法拍卖取得,剧中说的大风公司资产几个亿,这些需要进行评估后拍卖,拍卖后偿还山水集团的借款后余款依然属于大风公司原股东蔡总以及职工所有。

  四、蔡成功所说的做局能否成立?所谓的做局也就是最终取得质押的股权,剧中的结论是成立的,而现实中是没有机会成立的,首先,银行即使承诺以新贷还旧贷,使用过桥资金(注:过桥资金往往是高利息)归还旧贷后无法取得新贷造成资金链断裂,银行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公司的经营者应当要意识到这类风险,在使用过桥资金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其次,事情发生后,公司完全可以将价值几亿的土地、房产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偿还过桥资金几个亿没有任何问题,所谓的民营企业贷款难,指的是无不动产抵押贷款难,在中国还没有说几个亿的不动产办理不了银行贷款的,最后,即使是过桥资金还不上,山水集团也无法取得质押的股权,更无法染指公司的资产,公司只需要归还借款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