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剧情违反法律常识(2)

时间:2021-08-31

  1、质押(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过桥资金: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过桥资金在剧中实际上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再借新的贷款,通俗一点就是以新还旧,因为银行风控的要求必须贷款还清才能办理新的贷款,此时就需要过桥资金)

  对此,根据现行的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解析:

  一、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后有没有义务安置大风公司职工?剧中认为是有义务安置的,但没有说明法律依据,韩俊律师认为山水集团没有义务安置大风公司职工,理由如下:山水公司取得股权成为大风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义务仅仅是:出资义务、不得抽回出资、填补出资、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大家不禁要问公司都是山水的了,怎么它没有义务安置职工呢?其实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常常混淆的知识点,山水公司取得大风公司股权,它只是大风公司的股东,大风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它的财产(厂房、土地)依然属于大风公司的,而不属于股东的,所以对这些职工的安置主体只能是大风公司,作为股东山水集团没有义务,而且山水集团从法律层面上还是好股东的表率:1、没有干涉公司的经营,没有想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大家可以联想一下万达大股东姚老板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这么长时间公司依然是蔡总以及工会(公司创立人)在维持生产2、没有对大风的资产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电视剧中反映出的情节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符,看来导演没请法律顾问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