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强化了本来虚弱的宋朝君权(2)

时间:2021-08-31

  第一、变法由谁埋单,是谁得利?

  熙丰变法主要局限在经济、军事和教育领域,经济更是重中之重。以免役法为例,差役原本是乡村上三等户的特权与肥缺,个别因当差服役而赔钱乃至破产的情况也有,却非本质现象。变法以此为由,改差役为雇役,按理役钱不应该分摊到乡村下户(四五等户)头上。现在却不论上户下户,一律按财产每贯摊派十文,上户虽也有所支出,但不构成大负担;下户一般要承担几百到一二千文,则不胜苛重。

  再看青苗法,原先虽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但无论乡村户,还是坊郭户(相当于城镇户口),无论乡村上户,还是乡村下户,无不据户等与财产强制抑配青苗钱,青苗息钱实际上成了国家变相征收的财产税。由于是国家政权的强制抑配,就具有超经济强制的性质,比起原先的高额利息贷款来,也是一大倒退,因为借高额利息贷款毕竟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必须出于自愿。说到底,青苗法无非是把“兼并之家”的高额利息贷款放贷权强制收到国家手里,难怪梁启超称之为“以国家而自为兼并”。

  变法的兴奋点聚焦于理财,其最大成效也就是国家财政明显好转。变法确使国用丰饶:熙宁六年的青苗钱利息达二百九十二万贯,熙宁九年的免役宽剩钱(即支付役钱后的纯结余)达三百九十二万贯,两者相加约七百万贯。变法不仅抹去了积欠多年的财政赤字,还建立起五十二座战备物资库。元祐更化时,朝臣认为,变法增加的收入可供国家二十年之用;直到徽宗时还是“余财羡泽,至今蒙利”。倘若以财税增长作为全面肯定变法的充足理由,显然有失斟酌。变法在实际上把富国与富民对立了起来,走入了国富而民困的怪圈。

  变法之初,有过一场争论。司马光认为,天地所生货财是一个定数,不在民间,就在国家,所谓善理财者,不过是头会箕敛。这一说法停留在简单再生产的立场上,固然不足取。王安石反驳:“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但变法中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所以司马光一语中的:“不取诸民,将焉取之?”宋神宗也声称:变法是“取民之财,还以助民”。后半句话只是空口许诺,人民没有从变法中得到多少好处;前半句话说明了从变法得利的是国家(当时还倒真的是国家,很少有落入改革派私囊的),而为变法埋单的主要是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