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剧本(4)

时间:2021-08-31

  当庭调解

  首席仲裁员:下面开始仲裁庭调解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申请人:同意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被申请人:不同意

  首席仲裁员:鉴于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所以本仲裁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本仲裁庭休庭四十分钟,本仲裁庭进行仲裁评议,40分钟后宣布仲裁结果 (40分钟过去了····在这40分钟的合议庭评议阶段,三位仲裁员在仲裁庭会议室里的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发表自己意见,但各执一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但在《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无需申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这又区别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书记员:坐下(注:待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入席后再宣布坐下)

  首席仲裁员:现在继续开庭,本仲裁员现宣布合议庭仲裁结果。广州莲花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易天行和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公司的情况和申请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了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1年9月1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易天行与广州某电子公司因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发生的双倍工资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合计230856元。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2日提出书面答辩,认为其索赔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仲裁庭意见:根据平等互利、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仲裁庭意见如下:

  第一, 本案中,易天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加入公司工作,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当

  自2008年2月1日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签订,理应支付易天行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鉴于易天行于2011年9月7日才申请的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于易天行主张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第三, 2009年1月,公司与易天行协商签订了两期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

  于2010年6月30日届满。虽然公司于2010年6月2日通知易天行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易天行于1995年10月10日入职公司,早已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除非本人提出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当与易天行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公司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只能证实某电子公司要求与易天行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不足以证明公司要求双方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遭到易天行拒绝,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易天行。

  裁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1、 公司支付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差额14159.77元,驳回易天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2、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在本裁决书下达

  前一次性交清。本裁决为一裁裁决,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011年9月12日 闭庭

  首席仲裁员:本案庭审终结,现在我宣布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① 请仲裁员退庭。

  ② 请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退庭(注:待仲裁员退庭后方可接着宣布请双方当事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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