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系红都酒吧老板,住职工宿舍。被告人李宁因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8月18
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南京市公安厅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宁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9
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明表明: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
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c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还查明,今
年刚满20岁的江苏泗阳男孩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
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
经过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起诉李宁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张军、沈某,魏某,Darling,赵某的证言
3、物证:大量的召公关先生的传单
4、照片:从红都酒吧里传出客人自拍卖淫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组织多人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c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