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3)

时间:2021-08-31

  公:(站)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

  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

  就应该给我钱。”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

  打在一起,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

  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此后刘某向警方报案,任翔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对被害人刘某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马玥、张惠

  2011年11月16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陈述?

  答:(被告人自由发挥。)

  审: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实进行陈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