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小学招生指南(2)

时间:2021-08-31

五、工作要求

  1、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普陀区教育局关于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公示。

  2、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各学校、各幼儿园要根据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培训、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普陀区教育局网站和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6、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校园开放日”规定的时间组织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校园开放日”要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化、集团化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7、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8、民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简章及公告,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公告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等。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5月17日前,民办中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学校仅可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严禁民办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学校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10、各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要对持《上海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父母,核对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记录(2018年7月1日至6月30日,不含补缴)。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12、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项目名称。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13、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

  14、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六、监察要求

  1、区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学校面谈期间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治理,防止在校园及周边散发社会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2、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

  3、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在招生期间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进行检查和督察。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67),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招生“三个承诺”监管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4、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记入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5、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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