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案上诉状(3)

时间:2021-08-31

  二、原审认定“‘深圳市外来工协会’及其办事机构被深圳市民政局依法取缔后,原被告以原告xxx5年4月28日已工商注册的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名义开展工作,双方在服务部工作期间,因服务方式、服务理念上存在差异,且对服务部的财务账目管理上存在分歧,逐产生矛盾”。原审以上认定严重失实。“深圳市外来工协会”在xxx6年11月9日被取缔后,所有财产被深圳市民政局没收,且上诉人在xxx6年11月10日公开发表了终止筹备“深圳市外来工协会”声明。因此,“深圳市外来工协会”不管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已不复存在,其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管从任何方面双方都无任何关系。“深圳市外来工协会”被取缔并没收所有财产后,上诉人因仍心系劳工维权事业,逐又重新出资购置办公设备,继续开展劳工维权工作。在经上诉人多方申请下,终于在xxx7年4月开始得到基金会的支持,开展针对劳务工的法律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由于上诉人从事的是公益事业,出于国际惯例,因非营利机构资源有限,为了整合和调动社会资源,大都发展志愿者,其中部分工作都是由志愿者无偿提供资源开展社会公益服务。因此,在xxx7年5月上诉人发展了一批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志愿者,通过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来完成服务部公益项目工作的开展。虽然被上诉人有参加过服务部的法律培训工作和志愿者活动,但大多数主要是以服务部法律顾问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被上诉人是在履行法律顾问单位的义务,并非志愿行为。其被上诉人偶尔有参加服务部的志愿者会议,其都由服务部承担伙食费、交通费并发放补贴,这些从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领取的补贴单据中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仅仅只是上诉人服务部志愿者队伍中的一名普通志愿者,其参加服务部志愿者活动也是出于自愿和义务付出,并且跟其他志愿者一样得到服务部适当的补贴,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与上诉人是合伙人及与上诉人存在工作关系。且之前的外来工协会成立时间是xxx4年3月20日,之后的服务部注册登记时间是xxx5年4月28日,此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认识,何来共同投资?另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与被上诉人聊天和通信记录中的大量证据中都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只是服务部的一名普通志愿者。

  三、原审法院认为“鉴于被告的侵权评论只是发表在公民代理人等几个很小的QQ群聊空间上,流传范围窄、负面影响小,并评论内容系在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发表的过激的个人评价”。原审法院罔顾事实,草率断案实令人心寒!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的群聊记录和与社会上其他人的录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为达到诋毁上诉人名誉的目的`,不仅在公民代理人群、劳维群等QQ群中大量发帖攻击上诉人,并给其所熟知的全国的劳工公益机构及上诉人的国外资助方通过网络、手机信息等方式发送大量内容相似的信息和言论,其中被上诉人在社会上大量散发的宣传单(该宣传单就是上诉人从其他人手中得到,见上诉人证据4),这些都广泛流传于网络和社会上熟知劳工公益机构及上诉人的所有人际圈中,加至上诉人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促成了其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因此,所知人数何止成千上万,其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完全足以给上诉人名誉造成巨大损害。再者,在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未在被上诉人侵权的过程中与被上诉人发生任何争论和任何形式的冲突,在被上诉人连续长达一年的侵权时间里,上诉人一直采取克制和理性的方式与被上诉人交涉,并非存在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且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发表的是错误言论(如在谈话录音中明确上诉人不存在吃喝嫖赌的事实,见上诉人证据7),不仅不停止侵权行为,仍故意并继续对外公开捏造事实诋毁上诉人的名誉。更可恶的是为达到其个人目的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去公安部门诬告陷害上诉人,可见被上诉人是何等的歹毒。这已远远超出原审法院所谓的过激的个人评价行为了。

  四、本案是名誉侵权案件,而非经济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纠纷,被上诉人做为上诉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同时做为一名志愿者自愿参与上诉人服务部的法律培训和公益活动,并得到适当的补贴,上诉人行为完全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志愿者规则。被上诉人辩称是服务部的投资者,与上诉人是合伙人关系,辩称上诉人侵吞其财产,存在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做为年已近40岁,自称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且在深圳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10年,自诩劳动者的维权斗士。因此,不管是在社会经验、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都应当十分丰富,不可能在与他人从事法律、经济活动或合作中不保留任何对其主张有利的证据。因此,其所称服务部投资人、合伙人其目的就是在于混淆视听,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可见其此等人是何等的卑鄙无耻及无所不用其极。

  另被上诉人严重违反由其本人参与制定的服务部志愿者管理办法,严重背离志愿者精神,并因此给服务部带来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服务部全体志愿者以志愿者管理办法为依据对被上诉人进行处理,这完全是服务部全体志愿者的意志,并非上诉人个人行为,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做为学法、知法、用法之人,无视法律和他人名誉权,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上诉人名誉,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因此,除立即停止侵权,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应依法赔偿上诉人因此带来的精神损害以慰籍上诉人心灵,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因此,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严重失实,判决不公。逐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望依法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xxx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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