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案上诉状(2)

时间:2021-08-31

  上诉人:张xx,男,36岁,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车塘村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三合新二村69栋。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谢xx,男,40岁,江西省宁都县刘坑乡湖田村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现居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巴丁街162号702室。电话:xx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一、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权,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二、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

  三、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家庭困难15岁就辍学外出打工,在多年打工生涯中深深体会打工者的艰难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无助和痛苦。特别是xxx2年上诉人在工厂受工伤致残后,因不懂法律及无钱聘请律师维权而败诉,不但未能得到伤残赔偿,最终连医疗费也自行承担。为此,上诉人深感在经济困难和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打工者受到权益侵害时是多么的无助和痛苦,因而萌发了为广大打工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想法。在xxx4年3月上诉人发起筹备“深圳市外来工协会”这样一个农民工互助组织,希望为广大打工者在工作和生活中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筹备期间活动经费主要以上诉人贷款、借款及家人工资维持,后因受到社会关注,开始接受外部资助。主要为外来工免费提供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及文化娱乐方面的公益服务。并因此受到有关领导的接见和数十家国内外媒体的报道,并多次被邀请出国访问,参加国际和地区间的业务交流。

  在xxx6年初,因被上诉人经余果(同案另一被上诉人)介绍认识了上诉人,并加入了深圳市外来工协会成为一名会员,此后并参与了一些会员活动。后由于深圳市外来工协会最终没有通过民政部门同意筹备于xxx6年11月9日被深圳市民政局取缔。因此,xxx6年11月10日深圳市外来工协会宣告解散。

  此后上诉人以xxx5年4月28日经工商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开展工作,并开始向外部基金会申请资助。因此,在xxx7年4月正式接受基金会资助,专门免费开展劳务工法律和职业安全培训项目。根据国际非营利机构发展志愿者的惯例,服务部也重新发展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一批志愿者协助服务部开展公益服务活动。被上诉人成为服务部志愿者后,在xxx7年5月1日的一次志愿者会议上被选举为志愿者理事会理事职务。此后,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志愿者参与服务部公益活动时,其交通、餐费均由服务部给予报销并另有每次50元补贴。但此后随着被上诉人在服务部志愿者中的表现,发现被上诉人的理念和思想难以融入服务部的服务宗旨,其自私自利,利欲熏心,缺乏一个志愿者应具有的基本准则和品德。由于被上诉人行为引起大部分志愿者的不满。因此,在xxx8年3月份服务部的一次志愿者选举中落选理事会理事一职,成为一名普通志愿者。此后被上诉人十分不满,之后参加服务部志愿者活动不再满足于仅仅报销交通费和补贴,多次向上诉人提出更多的补贴及经济利益等无理要求未果后,又多次强行向上诉人借钱,被拒绝后,被上诉人恼羞成怒,并称要将上诉人告上法庭(见证据6)。

  在xxx8年9月份,因同案另一被上诉人余果与被上诉人一样其行为严重背离了服务部宗旨及志愿者精神,给服务部带来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提出让余果主动退出服务部志愿者队伍。但余果却无理要求将服务部所有财产分割成三份,由余果、谢xx及上诉人三人平分后才愿意退出。余果的无理要求被上诉人断然拒绝后,余果就拒绝退出志愿者队伍,并声称不答应其要求要使服务部工作和志愿者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多次与余果沟通未果后,在xxx9年5月8日,根据服务部章程和志愿者管理办法,经服务部志愿者会议一致通过解除了余果在服务部志愿者中的职务。此后,被上诉人在余果的煽动下,跟余果一样在网络上对上诉人进行污蔑攻击,并与余果对外大肆散发传单宣称上诉人贪污、挪用、侵占公益经费,并在网络上大骂上诉人腐败、诈骗犯、大骗子、NGO败类、吃喝嫖赌等污蔑言论,在社会上和公益事业的同行中给上诉人名誉造成了极坏的不良影响。为此,上诉人曾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上诉人无视法律仍任意妄为。甚至变本加厉,多次在另一被上诉人余果的煽动下跑到服务部办公室掏乱,扰乱服务部正常工作。

  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是上诉人个人通过工商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被上诉人仅仅只是该服务部志愿者队伍中的一名普通志愿者,不管在法律和经济利益上与被上诉人毫无瓜葛。再者,上诉人是服务部的投资者和资产所有人,不是公务员,何来所谓的贪污、挪用、侵占一说。腐败、诈骗犯、大骗子、NGO败类、吃喝嫖赌等更是被上诉人故意捏造事实,对上诉人进行污蔑诽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因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审理程序错误,且判决不公,现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xxx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内容严重失实,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共同筹备“深圳市外来工协会”,被上诉人只是一名会员,偶尔参加会员会议,但从未实际参与“深圳市外来工协会”的筹备工作。至于宣传资料中将被上诉人宣称为“深圳市外来工协会”福田区办事处负责人,这仅仅是上诉人出于宣传需要及帮助被上诉人为其扩展案源而搞的联合宣传计划,是上诉人以“深圳市外来工协会”及上诉人在深圳劳务工中的良好影响力帮助被上诉人扩大宣传力度,以增强打工者对被上诉人的信任感,达到帮助被上诉人拓展案源的目的,这些事实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再者,印刷的宣传单也是按数量由被上诉人出钱向上诉人购买的,被上诉人实际并非参与筹备。这在xxx6年11月15日深圳市民政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完全可以证实,深圳市民政局的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经查后未发现被上诉人违法参与筹备“深圳市外来工协会”的非法活动,决定免予处罚,退还被上诉人查扣的物品(即电脑主机一台)。而上诉人做为真正的筹备者所有的设备被没收。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共同筹备的事实。再者被上诉人此后参与的志愿活动,也都是由上诉人付了报酬的(即报销交通费、伙食费及补贴)。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不感激上诉人此前为扩展其社会影响力而在宣传方面给予的帮助,反而以此为依据,谎称是“深圳市外来工协会”的共同筹备者及服务部的投资者和合伙人,被上诉人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心寒,一个现代版农户和蛇的故事真实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