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学校(以下简称甲方)教学工作需要,经协商,决定聘用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任 课程授课教师,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共 学期。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同意签定如下劳动合同:
一. 聘用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2、能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能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设备;
3、对所授课程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技能;
4、乙方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男性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乙方应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本人学历或能力的有效证件在甲方教务科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 工作任务及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教学工作需要,担任 班级 课程的授课工作,并按甲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责任规定的具体质量要求按质完成教学工作;
2、甲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备的教学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安全;
3、甲方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必需的校历、教学进程表、教学计划表、教材(及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备课笔记本;
4、乙方在教学过程中应切实履行教师职责,悉心备课、严谨执教,坚持课后辅导,认真批改作业和登记成绩,按教学要求拟定试卷、批阅试卷、总评学生成绩、写出试卷分析。
三. 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甲方的教学任务后,在甲方本部教学区的聘用教师均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实行按课时计酬,甲方按15元(人民币)/(课时)标准支付乙方授课酬金;在阜阳教学区教学的聘用教师按1200元/月支付课酬(不支付其他项补贴);
2、乙方因公致伤、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需要给予治疗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解聘后由甲方补发乙方一至三个月的计划授课课时课酬作为解聘后的医疗补助费。但如属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在上下班之外非因公致伤致残,或在合同期内乙方自行离聘者,不享受医药补助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