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合同(31)

时间:2021-08-31

  3、 实行代运或送货的货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按实际发生额度承担相应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货物所造成的需方损失。

  4、如因供方供货产品在需方公司内出现质量问题,对造成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5、需方产品投放市场后,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由于供方供货的产品(需方外购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经济损失(含差旅费、运费、维修费、人工费及需方用户要求需方包赔的损失等)由供方承担,若造成人身伤害、巨额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供方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出具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处理。供方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7、不可抗力:供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经证实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反贿赂条款

  1、供方应保证,供方及其代表提供的发票以及其他记录必须真实合法准确,能够全面准确地描述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或收取的其他费用的性质。

  2、供方不得向需方相关人员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报酬、礼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或利益,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供方明示并如实入账给予需方的折扣/佣金/附赠除外。 3、若需方人员直接或间接要求供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供方应提供相关证据予需方的法人代表。

  4、供方违反上述反商业贿赂条款规定给予需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不配合需方查处需方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者,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供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需方损失的,则供方的赔偿数额以需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价格条款随市场浮动双方共同协商,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和需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原件及传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