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合同(2)

时间:2021-08-31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3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

  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3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

  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集中采购机构备案附签且收到乙方缴纳代理服务费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 两 份,乙方 壹 份;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有效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采购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1 )项方式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 申请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及其效力

  下列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