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析(2)

时间:2021-08-31

  王利民教授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不安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实践有先后之别)这就可以保护那些依照约定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确实不行履行约定,他就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履行,而不必坐等对方实际违约后再作打算。显然可以极大地减少风险和损失。尤其是针对那些从合同成立以后至合同履行约定有

  较长时间的合同来说更加显得重要。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行驶权为依照约定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是平等的赋予合同双方以预期违约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利益保护。第二,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情况比较广泛,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限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为给付的情况,所以预期违约制度将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秩序的行为,及早的加以制止,确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第三,预期违约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充分。因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没有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不能提供履行担保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在对方提供担保前,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显然,这并不能周密的遇见他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总之,王利民教授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应该采纳预期违约制度,而不应该沿袭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总之,教授的问题研究有益于我们队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认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2、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论文

  合同法的成功与缺憾

  优点:从68条看,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比传统大陆法上的范围更宽,这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同时规定,抗辩人需有确切证据始能抗辩,如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又能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第69条规定了抗辩方通知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损失扩大,第108条统一规定了预期违约,这都是合同法的优点所在。 但是,这几条的规定还存在严重不足:

  1. 条文的体系安排不合理。第94条第二项规定类似于《公约》上的“预期根本违约”,是“合同的解除”中的一种,与不可抗力、实际根本违约等并列;而第108条是“违约责任”项下的一种违约形态,从逻辑上说应该是总的制度的规定,可是它与94-2有是并列的关系,这样的安排实在是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

  2. 不同法律制度有较差。第68、69条与108条之间存在重叠,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功能、适用领域上有重合,事实上,该不安抗辩制度与后面不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相互补充,才能完整的发挥作用,这样独立分散的规定方式,容易造成混乱与冲突。

  3. 制度的`建构不完整。第69条的规定只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无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当事人保护不周;另一方面,合同法没有对守约方的解除权的制约机制,对交易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维护是很不利的;

  4. 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过于简陋:第一,适用条件不严格,比如,没有规定违约方表示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又比如对默示预期违约没有规定适用的条件,即何种情况下一方预见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标准不明确周延,对默示预期违约只规定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情形,没有具体的标准,而且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可以从其行为判断,也可以根据客观状况如经济状况、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仅以行为为标准,片面且易导致主观随意;第三,救济不充分,108条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都没有规定,根据107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式赔偿损失,不包括解除合同,那么是否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从合同关系的约束中解脱出来?而且,也没有规定“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这一默示预期违约独特的救济方式。

  因此,新合同法的规定既有重叠,而单独的任何一个制度又都存在漏洞。保留了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又有新发展,但不安抗辩终究不能解决一切的预期违约;引进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但又不够完善。我们的立法,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全盘推翻重来,但是也不能为了迁就以前的一些规定而造成它的不完整。两个不完善的制度不但不能发挥其各自的作用,相反会比一个不完善的制度的危害更大。

  建议删去不安抗辩权的专门规定,而进一步完善预期违约制度,把不安抗辩权纳入期违约制度中,将其行使的后果作为默示预期违约的判断条件之一,从而将预期违约度统一起来,比大陆法上的相关制度更明了。

  借鉴了王利民教授的《违约责任论》和史尚宽的《债法总论》。四、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不同的学者针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都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本人较为认同以下这一观点,完善预期违约制度而不是重复规定与其有重复的不安抗辩权。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预期违约制度对不安抗辩权的包含都太过明显。如果将合同分成同时履行的合同和异时履行的合同两类,那么不安抗辩权就只适用于异时履行合同中先履行方履行期满时后履行方存在不履行债务的可能这一种情况,而这种情况在预期违约制度之中,是完全可以被囊括在默示违约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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