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保理合同

时间:2021-08-31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接下来小编为你理财产品保理合同范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 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住 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有

  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 款;

  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1.4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

  1.7  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 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1.8  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 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9  保理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

  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

  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 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

  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 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  乙方与购货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7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 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  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 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

  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11  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 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2.12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保理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1)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乙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

  (2)  融资到期日(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本息;

  (3)  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

  2.13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甲方有 权从乙方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 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但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3条通知乙方回购的除外。

  2.14  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3.1  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 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 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

  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甲方给予乙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 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3  实际融资发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 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