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来源及简介(2)

时间:2021-08-31

  随着官方契约制度的确立,民间也相应形成了一套乡法民约。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代的文书中写有“准乡法和立私契”(《唐咸亨五年(公元674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卷,第269页),这是说民间私人之间订立私契,都是遵循的“乡法”。所谓“乡法”,就是指民间世代承袭的习惯法,其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以诚信待人处事。从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民间各类契约看,其方式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券契本身的防伪:最早的契约,较大型重要者,常镌刻于青铜器皿上,一旦成立,即难于作伪。在用简牍作书写材料的时代里,人们想出将契约内容一式二份写在同一简上,并写上一“同”字,并从中剖开,交易双方各执一半,当两份合在一起时,“同”字的左半与右半是否完全相合,就成了验证契书真伪的标志。如不写

  “同”字,由当事人立契时另写其他字,或在简契上刻画成一些痕迹,然后一分为二,验证时将二契合在一起,符契相合了就是真契。

  当书写材料演进到纸质书写后,契约书便写在纸上,仍采取一式二份的做法,然后将二契各折叠一半,用两契的背面相对接后,写上“合同”,如此“合同”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纸的背面;其左半便在另一契纸的背面。只有当两契背面的“合同”字完全吻合,才证明都是真契。近年在吐鲁番新出土的一件《高昌永康十二年(公元477年)张祖买胡奴券》券背,就留有“合同文”三字的左半(柳方《吐鲁番新出的一件奴隶买卖文书》,载《吐鲁番学研究》2005年,第1期),这是实物的证明。这种方式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续沿用,如《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祁门县方茂广出伙山地合同》的款缝上,用大字写有“今立合同贰本,各收壹本,日后为照”诸字的左半(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第10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