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制度
员工制度(一):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 第一条 目的
薪酬是企业对员工给企业所做的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时间、学识、技能、经验和创造)所付出的相应的回报和答谢。薪酬不仅仅是员工劳动所得,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员工自身的价值、代表企业对员工工资的认同,甚至还代表着员工个人能力和发展前景。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制度能够让员工发挥出最佳的潜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二条 目标
用文化凝聚、激发、规范每个员工的行为,实现管理的高效运作。通过建立富有竞争力和激励性的薪资体系,吸引、留住、开发、激励一流人才,达到事业(个人成就和发展)留人、待遇留人、文化(情感)留人,使每一位员工均具备自治性和自动生命力,推动王道乐途智力资本优势的构建。
第三条 原则
1、薪资标准设计对岗不对人。
2、体现薪资的公平、公正和多劳多得。
3、采用组合式工资结构的薪酬体系制度。
第四条 薪酬体系
公司的薪酬体系由基本工资、业务提成、补助、奖励、福利几方面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职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每月发放。 职级岗位工资表:
注:1、对在公司工作年限年满2年的员工,满2年增加100/月工龄工资,从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50/月,每月发放。
2、见习人员工资本科2000/月;硕士2500/月;博士3000/月。
二、业务提成
三、补助
1、午餐补助,每月200,不受任何限制,每月发放。
2、通讯费补助,高管电话费实报实销,其它员工按公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
公司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及完成任务情况,经年终考核后,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年终奖励。奖励分为突出贡献奖、享受股权奖、优秀员工鼓励奖、带薪休假奖等。具体考核见《年终考核办法》。
1、突出贡献奖:
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出国旅游、一次性奖金或实物等形式奖励,具体奖励将结合公司当年效益与年终考核结果的特优人员,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
2、享受股权奖:
全体股东一次性拿出公司5%的股份,做为股份奖励金额,对于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年度考核两次特优者,公司给予期权股份。自授予期权股份五年内,员工只享有期权股份的分红权,不享有其它权利。
期权股份管理如下:
(1)期权股份满五年的,公司给予所有权,但不得对股东外的人转让;
(2)对授予期权股份五年内因各种情况离职的,公司收回期权股份;
(3)对授予期权股份满十年的拥有全部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赠与、继承等;
(4)对授予期权股份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因各种情况离职的,公司收回期权股份,并以股份票面金额支付补偿金。
3、优秀员工鼓励奖:
针对在年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员工,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实物等适当的奖励,做为鼓励奖,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
4、带薪休假奖:
根据公司当年效益情况,对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次带薪休假的奖励,具体由办总裁公会研究决定。具体规定为(与员工休假制度不冲突):
(1)工作三年以上至五年,可休假3天; (2)工作六年以上至9年,可休假5天; (3)工作十年以上,可休假7天。 五、福利
1、法定福利:五险一金
2、其它福利:旅游、体检、生日祝贺、结婚礼金、节假日发放的相关福利、稿费及其他。(具体规定参考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制度(二):员工薪酬体系制度 员工薪酬体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完善薪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注重绩效、奖勤罚懒;鼓励创造,增创效益”的激励分配原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第二条 结合本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公司支付能力的范围内设计各岗位工资、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的合理结构,使其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激励性。
第三条 以员工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劳动技能、劳动态度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已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理级(含)以下员工。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管理
第五条 江苏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人资部对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申通物流工资总额的.管理应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工资水平可适度增长。
第三章 薪酬组成
第六条 薪酬体系主要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奖金组成。具体薪酬等级见《员工薪酬体系表》(附件表)
(1)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其中员工在申通物流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20元;基本工资为参照南京市最低月保障工资标准;学历工资见附表。
(2)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技术、智力要求的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的好坏来确定工资。
(3)浮动奖金包括个人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第四章 试用期人员工资待遇
第七条 新入职试用期内的员工,其薪酬按所在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发放。
第八条 调岗人员在试用期内薪酬标准维持不变,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根据岗位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婚假、丧假工资:不扣除任何工资项。
第十三条 工伤假:按照南京市工伤的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