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环境风险应急预案(3)

时间:2021-08-31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政和县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南平市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预警信息与监控

  (1)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县环境应急办。

  (2)县水利局和环保局应按照日常执法巡查制度,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3)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应做好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珠山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5)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6)县环境监测站和县疾控中心及各制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7)县环境应急办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县政府,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

  3.3预警措施

  接到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及时核实信息,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的影响,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组织人员救治病人;

  (5)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县住建局通知珠山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受影响的街道、乡镇府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

  (7)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4预警报告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办报告,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

  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县环境应急办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3.6预防工作

  为有效预防宝岭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日常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详见表3-1。

 

3-1  预防工作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部门

预防工作

1

环保局

制定实施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制度,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环境监察大队定期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环境监测站每个月组织1次对饮用水源的全面监测,随时掌握水质情况。

尽快实现水质日常自动监测。

建立实施应急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

2

水利局

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

住建局

做好应急供水通道的建设与日常管护。

4

公安局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由县公安局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

5

星溪乡政府

制定实施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区隔离网的维护;

制定实施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等污染行为,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清理;

及时拆除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制止在保护区内垂钓、游泳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储备,定期(每季度)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

6

珠山水厂

制定实施重点岗位巡检制度和重要设施(包括取水泵站、输水管线、通信、供电、报警、监控等)检测维护制度。

制定实施水质日常监测制度,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

开展水源水质每月全分析送检工作,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资料管理

制定城区应急供水调度方案,加强城区供水管网的日常管理维护。

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储备,定期(每季度)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2应急响应行动

  A.一般(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县环保局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2)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①开通与星溪乡政府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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