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错误规制辩证分析的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一元错误论者的论证缺陷问题

  (一)班天可先生一元错误论的问题

  1辈德鄱韵蟛淮嬖诘奈侍狻0嗵炜上壬2011年构建其一元错误论时的逻辑立足点,是对2000年代初王凤霞等诉张云树经济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的法院判决的批判[4]425-429。班天可先生所针对的,应是该案法官胡建勇法官的法律上的动机错误一概不应予以撤销的“罗马法”思想[6]C03。但是,他将矛头对准法院的判决,并且不无武断地指出,我国实务界持有法律上的动机错误一概不可以撤销的普遍立场[5]997-1020,这就值得商榷了。首先,上文所举我国司法实务中例子表明,法律错误之所以不能被撤销,是因为它们碰巧都是动机错误。如果所涉法律错误不是动机错误而恰巧是内容错误,就应属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单就本案而言,即便胡建勇法官个人持法律上的动机错误一概不应予以撤销的观点,也不见得该案所有法官都持这种观点。从另一法官王晓云的观点看来,该案首先涉及到的并非法律上的动机错误是不是可以撤销的问题,而是涉案经济补偿合同是否为赠予合同的问题。王晓云法官特别指出,涉案经济补偿合同与赠与合同存在差异,即从合同表象来看,涉案合同似乎是无偿合同,因为王凤霞、李站接受财产并无对价作为基础。然而,在本质上,该案实为有对价合同,理由在于:合同虽无明确对价,但是为张云树送驾驶证的李长林之死,实为合同的隐藏对价。如果没有李长林为张云树送驾驶证的行为,便不可能发生李长林张云树共同驾驶机动车,之后在北京小武基与管其富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张云树忘带驾驶证,之后李长林为张云树送驾驶证的行为,虽非李长林之死的直接原因,但亦为间接原因。正是基于此因,张云树或是出于误解或是出于报答才与王凤霞等签订了补偿协议。从这一角度看,“该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又不完全相同,故不应适用在《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中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只能适用一般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涉案合同定性为一般合同,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为适用错误规则埋下了伏笔。对于该案中的法律上的动机错误,王晓云法官只是从举证的角度进行阐述,这与判决书的表述是一致的。但是,王晓云法官同时指出:“即使重大误解及胁迫能够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亦应由张云树行使撤销权,而不能够使合同当然无效或行使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4]425-429可见,王晓云法官并没有绝对否定存在法律上的动机错误时的撤销权行使的可能性。因此,断言我国实务界持法律上的动机错误一概不可予以撤销立场的观点,应该再予以推敲。其次,将矛头对准法院的对王凤霞等诉张云树案的判决,事实上无的放矢。因为该案法院之所以最终驳回撤销权的申请,乃是基于证据不足,而不是基于法律上的动机错误不可撤销的规则。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甭壑け旧淼奈侍狻#玻埃保衬辏班天可全面回归一元论,又再次批判了王凤霞诉张云树上诉案的法院判决。这次批判除了存在与2011年其驳论的缺陷外,还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论证上的问题:第一,论证上的自相矛盾。班天可从《学说汇纂》中抽取了两个片断,即D保常叮1,70薄欤庇耄莫保常叮4,1pro两个片断。在无视这两个片断只限于继承领域的情况下,他不无武断地指出,在罗马法上,因法律的无知,即法律上的动机错误而采取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得以依法撤销。但是,班天可对于《学说汇纂》的学者解答所具有的“一事一议”的“决疑论”的特点实际上相当清楚。他一方面肯定了《学说汇纂》“决疑论”特点;另一方面又不无矛盾地试图将继承领域中的法律上的动机错误可得以撤销的论断推广及整个罗马私法,这在逻辑上很难自圆其说。罗马时代的学者盖尤斯曾经指出,哈德良皇帝(公元117-138年)曾下令,审判员应分情况决定如何采纳《学说汇纂》上法学家解答的观点:一是所有解答人意见一致。此时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应当遵守;二是解答存在分歧,此时审判员可以遵循他所同意的意见[13]。在《学说汇纂》中,法学家保罗“法律的无知有害”的意见,与瓦伦斯、乌尔比安的“法律的无知无害”的意见相左。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哈德良皇帝的指令,审判员具有选择权,究竟选择瓦伦斯等人的观点判令无效还是选择保罗的观点判令有效,恐怕得依形势定夺,而难以得出法律上的动机错误一概可以撤销的观点。第二,过于简单化的数量分析法。班天可认为,在知识爆炸的年代,“法律不应原谅无知”的法谚显得与时代格格不入,甚至对于保护人们的利益是有害的。然而,在知识爆炸的时代,人类社会对知识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服务水平提高,如果任由“法律的无知”抗辩盛行,不仅有为懈怠者张目的嫌疑,也是对时代进步的反讽。

  (二)赵毅先生一元错误论的立论问题

  1笨贾の侍狻#玻埃保的辏如上所述,赵毅用考证的方式确定了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的概念为罗马-法国法上的,且实质上为日本法传统上的一元论意义上的“重大错误”概念。这一考证存在两处明显的不足:我国民法“重大误解”的概念是否确实源自于前苏联民法,还是有其他考量,没有直接证据,恐怕难下断言;二是“重大误解”概念的生成,不是简单的词句考证可以下定论的。一个概念的生成,事实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意义的内核尤其会受到我国长期以来的主流学说的重大影响。纯粹的揣测难说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考证,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的概念解读,更应置于中国语境,而非语源。2甭劬莼础问题。赵毅论证还存在意测地使用论据的问题。在论证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立法一元论时,借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五章“法律行为”第一至三节的观点[7]104-114。实际情况是,该节不仅没有表明其支持罗马-法国法传统的立场,相反,该节所坚持的观点恰恰是德国民法学上的二元论观点:“所谓误解,依学者通说,不仅包括传统民法上的错误,即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也包括传统民法上的误解,即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之了解错误。”[14]这句话不仅坚持了德国民法学上的二元论的错误概念,也肯定了一种扩展意义上的内容错误,即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之理解错误[11]57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