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损赔偿有说法的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触电事故中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高压电致害责任虽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不是对任何损害都应负责的绝对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的立法,其免责条件主要有两个:

  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否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有将不可抗力规定为免责条件,只规定了受害人的故意,因而不可抗力不属于一般免责条件。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于所有侵权责任都发生效力。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造成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责任的以外,不可抗力都应当属于免责条件。由于法律没有另外规定,“不可抗力”也应当是因高压电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赔偿免责事由,不仅为国内立法所肯定,也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做法。为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不可抗力”作出了严格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某种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构成不可抗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电力法第六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都将“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依通常理解,“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自然灾害,即因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一般性自然灾害不得作为不可抗力;二是指社会事件,即因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只有在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时,才能免除当事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也有过错,则不能免责或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在审理有关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只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产权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是法定的免责条件之一,而且完全免除“致害人”的责任。法释〔2001〕3 号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故意”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直接故意,当事人故意造成自己受损害,例如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实践中,有些人因种种原因采取触电方式自杀或自伤,但其家属或当事人本人又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要求有关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己故意造成的损害,只能自己负责,不能让他人承担责任。二是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目前窃电现象非常普遍,每年电力企业损失上百亿元,另外,一些不法分子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作为其生财之道,大肆盗窃、破坏使用中的电力线、变压器等,给国家、企业及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对因窃电或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触电伤亡的,责任只能由行为人自负。另外,如果犯罪人因从事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电,也应当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如,某人因偷盗财物躲避缉拿而逃进变电站而触电的,变电站的产权人就不应担责。三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故意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故意。受害人虽不希望也不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的发生。电的运动形式,一般难以看见,又具有危险性,并且其危险性随着电压等级升高而增加,因此,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给予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等特殊保护并设立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参见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和十六条)。实际发生的因触电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中,有较大部分系因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的。由于行为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例如,无视警示标志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只能由行为人自负其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为过失而违反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并造成触电伤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未作规定。

四、对赔偿范围的明确

  法释〔2001〕3 号解释中有关赔偿范围的内容主要是参考了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也充分听取了一些法院的意见。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范围共有11项。当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包括所有赔偿项目,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只能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一般而言,医疗费、护理费等适用于大多数案件,而营养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只适用于某些案件。赔偿范围与受害人因触电而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同结果相关。其中,残疾用具费是各项费用中较大的一部分,而且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赔偿过高主要与残疾用具费有关,因为受害人为了使自己的生活或工作更加便利,尽可能要求配制国际上最先进的辅助器具。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其他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凡因触电造成的损害需要配制辅助器具的,其标准只能是普及型,而不能按最先进的标准配制。有国产辅助器具的,配制国产的;没有国产辅助器具的,按国际上普及型的标准配制。“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但“死亡补偿费”只适用于受害人因触电而死亡的案件,不是适用于所有触电案件。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现实出发。例如,现实中不少案件是未成年人触电,如果未成年人因触电而死亡,对其父母肯定会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除“死亡补偿费”外,法释〔2001〕3号解释中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因触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压电属于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依民法原理,凡适用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一般应当适用限额赔偿原则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虽然一些法院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但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不是十分明确,应当由专门的司法解释解决这一难题。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适当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会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电损赔偿有说法的论文】相关文章:

1.工程质量损害赔偿的论文

2.高山台站雷电损害广播电视论文

3.电涡流无损检测技术分析论文

4.关于损失赔偿的协议书

5.关于现身说法的成语接龙

6.行政赔偿论文

7.关于继电保护的论文

8.说法的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