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减税扩大内需的现实财政政策选择的论文(2)

时间:2021-08-31

  3.我国税率过高,必须减税。

  正确评价税率高低是确定是否需要减税的重要依据。

  第一,宏观税率过高。评价宏观税率高低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衡量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不能不考虑税外收费问题。在国外,税外收费的比重是很小的,因此,衡量宏观税率的指标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而我国则不同。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衡量宏观税率的指标可分为三个口径:一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称之为小口径的宏观税率;二是财政收入(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可称之为中口径的宏观税率;三是政府收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内外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占GDP的比重,可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率。根据统计和计算,2001年我国小口径的宏观税率为15.8%,中口径的宏观税率为17.%,大口径的宏观税率有人测算为34.3%.[1]根据马拴友先生的测算,使总投资率最大化的最佳税率是18.70%,使私人投资率最大化的最佳税率是17.76%,因此,我国的最佳税率是18%-19%,若考虑误差,则最佳税率是14%-23%.[2]可见我国的宏观税率是很高的。另据2002年5月13日美国著名经济刊物《福布斯》公布的2002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对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研究,用税赋压力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表明: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比利时第二,中国第三,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率一般低于发达国家,而我国的宏观税率却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宏观税率过高应该是必须减税的重要原因。

  第二,微观税率也偏高。首先,增值税税率偏高。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其税率则高达23%,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率大多数在20%以下。其次,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偏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而大多数国家在30%以下,如: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澳大利亚为28%;德国为25%;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与我国持平。[3]从以上数据看出,我国对企业征税的法定税率高于大多数国家,若考虑企业经济效益低和税前扣除少等因素,则实际税率更高。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影响企业负担的重要因素,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和技术改造有抑制作用,应尽快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以便有效地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次,农业税税率过高。目前我国农业的平均税率为15.5%,且有一定比例的地方附加,如果把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换算为按增加值征收,增加值率为30%(一般估计我国耕地生产的增加值率最高不会超过30%)。我国农业的税率将达45%,这比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高,更高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税率无正确比例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低,使大部分中等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以上两项使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降低。

  (二)适度减税的可行性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进一步得到好转,是实施适度减税的好时机。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近几年来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支持税制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连续几年每年增收千亿元左右,特别是从1998-2001年,税收增收分别是1039、1420、1888、2591亿元,这为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了财力基础。(2)1994年税改时遗留的问题将陆续解决,如期初存货税款抵扣、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原税负的返还税款和大部分过渡性减免税优惠措施的陆续到期,可使财政增收减支一大笔款项。(3)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优化以及财政支出效益的提高可为适度减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4)加强税收征管以后,税收的实际征收率至少提高了10个百分点,而税负水平是税基、税率与税收实际征收率三个因素的乘积,由于实际征收率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征管力度的加大而提高,流失率将大大降低,增加收入还有相当空间。因此我们应当抓住有利时机,深化税制改革,适当减轻企业负担,激活民间投资,实现经济形势的根本好转。

  四、适度减税的设想

  根据有关专家的分析,对资本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但不影响劳动供给,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负效应;对劳动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刺激了劳动供给,对技术进步没有影响,总效应是降低经济增长;对消费支出征税,提高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影响劳动供给,最终效应是不妨碍或弱促进经济增长。[5]因此,我国减税的方向是减少对资本和劳动收入的征税。

  1.深化税费体制改革

  由于我国税负过重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收费造成的,因此,深化税费体制改革应是当务之急,其紧迫性在加入WTO以后更加凸现出来。不规范的税外收费不仅使国内企业和农民怨声载道,也同样使外国投资经营者遭受程度不等的收费困扰,陷入不公平的竞争状态。这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还将被告上世贸组织,成为我国政府违反其承诺的一种口实。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规范化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自然会相应减下去,通过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途径去减少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其政策效应,不亚于减税。因此,切实加快我国税费体制改革步伐不仅是调整优化中国税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加入WTO后面临的一个时不我待的紧迫课题,而且也是扩大内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适时调整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加入WTO后增强我国企业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又一重要问题。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已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加入WTO的形势需要以及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造成了诸多消极影响。现实的考虑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所谓“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考虑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办法,即对新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税率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可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纳税人实行同等待遇,这样,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今后不可能再依靠与中国内资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为主的税收优惠待遇来取胜或盈利,而必须依靠公平竞争、依靠科技进步和产品服务质量来获取利润与市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不仅将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投资结构,有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水平和层次,而且将有利于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当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必然要有所降低,税率水平要与其他国家基本持平或者再低一些,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引进外资,有利于刺激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