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基础及战略选择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选择

  目前,我国从事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有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工贸企业、金融性企业、服务性企业等多种类型。但总的来说,规模少而分散。而国际竞争是规模与实力的竞争,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往往是大型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应该积极发展具有海外投资实力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

  1、大力发展实业型跨国公司。规模化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之一。目前我国企业的规模化水平普遍很低。为此,我们应该通过政策倾斜、扶持等措施积极鼓励国内企业的强强联合,发展以大型企业为核心,融资本、生产、技术为一体的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经营,并以之作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主体。另外,要鼓励已有的企业集团积极走出国门,开展跨国投资,以便迅速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打开局面,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2、充分发挥综合商社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我国旧的统收统购的外贸经济体制使得工业和贸易二者脱节。若用综合商社的形式,将两者联合,使工业企业较强的投资生产能力和外贸企业拥有的国际营销网络及经营经验相结合,再加上跨国银行强大的金融支持,则可大大提高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能力。因此,综合商社组织是我国开展跨国经营的理想的投资主体。

(一)投资方式战略

  1、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应以合资为主,灵活多样。一个国家的自身经济状况从一个方面决定了它对外投资所应采取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自身资金比较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资本过剩型”对外投资,相对来说,机会成本较大。为了更有效地回避和防范投资风险,更充分地利用东道国资源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享受更多的东道国投资优势待遇,降低生产成本以及较快地占领东道国市场,选择合资的方式对我们比较有利。

  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和动机也决定了应以合资方式为主。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处于起步阶段,起点较低,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无论是从技术方面,规模方面,还是从体制因素方面来说,都不明显,有的方面甚至还处于劣势,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应以学习和获取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外资为主。以合资方式进行投资,有利于我们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且在学习和借鉴的同时,便于自身的发展和壮大。

  当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是由企业特定优势、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企业的对外投资动机三个基本因素共同决定的。以上意见只是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方式的一个总的看法,具体到每一个投资项目,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相机决策。

  2、应该重视以实物出资的方式来发展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我国国内正处于一个产业调整、结构转变的时期,前一段时间由于盲目引进、重复建设、结构趋同等原因造成的国内产业内部过度竞争、生产能力过剩等现象将得到比较彻底的清理。在这一过程中将释放出许多闲置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资源,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起来,选择适合的国家和地区,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发展对外直接投资。这样不但促使了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变,减少了浪费,而且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使其发挥出新的生命力。

  3、应重视直接对外投资中的跨国购并方式。目前跨国购并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但我国对这种方式还不太熟悉。跨国购并具有其它投资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在许多情况下,通过购并进入比新建更为优越。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这一海外投资方式,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有选择地加以灵活动用。

(二)地区选择战略

  目前,从投资地区分布来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遍布世界134个国家和地区,但大多数集中在港澳地区,其次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不难看出,投资过于集中港澳和发达国家,而忽视了最广阔的市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关系较好,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在发展中国家影响很大,而中国企业又具有比一般发展中国家占比较优势的技术、设备、原材料、要素等。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创造比较好的经济效益。那么具体选择哪些国家呢?作者认为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本地区、本行业的优势与经济技术条件:二是是否符合东道国规定的优先发展领域,能否享受优惠待遇;三是考虑利用当地资源和带动国内商品出口的程度;四是能否做到投资少,见效快,共同受益;五是分析各国投资环境、考察项目的发展前途。

(三)宏观支持战略

  对外直接投资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对待我国的跨国投资工作。

  1、完善鼓励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刚刚起步,各方面经验不足,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要不断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方针和政策,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比较紧迫的问题,可以先制定单行法规,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统一的“中国海外直接投资法”。

  2、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证制度。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我国政府于1988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分别签署和核准了《汉城公约》。因此,中国的海外投资者可以向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营l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投保政治风险,一旦因政治风险受损即可获得赔偿。但是,作者认为,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按MIGA的规则,在投保政治风险时,合格的东道国只能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只有当中国的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才可能被MIGA承保政治风险,这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很不相适应。也就是说,根据MIGA规则,我国大多数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将不能被承保。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国内法层次上的海外直接投资保证制度已迫在眉睫。

【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基础及战略选择论文】相关文章:

1.我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基础探析论文

2.意义概念的理论基础论文

3.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论文

4.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的论文

5.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论文

6.高职教师队伍建设的理论基础及原则论文

7.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论文

8.德育模式的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