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的应然与实然的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法定的大学生权利实现的阻力

  然而,大学生的权利归位后,“高校无讼”的历史即被改写,大学生因其合法权益受损害而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现象不断出现,起诉高校侵权的纠纷络绎不绝。无论胜诉败诉或被驳回起诉,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过程都是引人深思发人深省的。大学生在特定的校园里处于弱势,若非迫不得已是不愿意与学校发生正面冲突的。许多师生对簿公堂的案例表明,大学生们对其权利的状况是不满意的。而诉讼的结果也确实说明了高校及其他主体侵犯大学生权利的事实存在着,法定的大学生权利并没有获得充分的实现。与此同时,还给司法审查带来了困惑。因为在许多学生起诉高校案中,一方是“依法管理”,一方是“”,双方都理直气壮。法院如以民事纠纷定性,校方会辩解己方没有过错,错在学生;如以行政纠纷定性,校方也能够出示“法律依据”,认为自己是按规章办事,并无不妥。

  透过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大学生起诉高校的个案我们看到,争议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主张权利与权力的依据不同,大学生们依的是宪法和法律,他们向校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发出了种种质疑,在无法可依时,则以人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相抗衡,发出了“开除能约束性冲动吗?”“学校为什么要赚我们的钱?”“同居不是错”“有冤无处申”的呐喊。他们将权利的主张通过司法程序表达出来,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相比之下,某些被诉高校的应对却不免令人担忧。如郑文滔诉广东某职院分教点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案,法院一审判郑文滔胜诉,判决撤销该学院以分教点名义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但很快,该学院又以总校的名义重新对他发出了勒令退学通知书。被法院判决败诉后,校方不是认真审视自身的问题,重整章法制度,改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而是变相不执行法院判决,与学生势同水火。试问,如此与学生对抗到底,学生还敢再上法庭吗?由此可见,大学生依维权的阻力并不仅仅是规章越位和程序缺失,更深层更难突破的还是办学主体的“长官意志”、“家长意志”、“不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作风。法定的大学生权利的实现,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四、从应然走向实然

  从法的应然到法的实然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广大学生的强烈愿望,但这种趋势和愿望的实现要人们去推动。从应然的大学生权利走向实然的大学生权利过程中,还有不少阻力和障碍,需要各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

  作为大学生应加深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既要懂法,也要敢于并善于用法,从观念层面到个案监督,力促我国依法治教的贯彻落实。法律的作用是无可置疑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启动的被动性特点要求权利主体主动出击而不是等候和观望。大学生主体对法的认识越深刻,就越有利于其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化,因此大学生学法用法应比普通公民的学法用法更加深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熟悉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不仅要依维权,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场所争取权利的明确正当的法律表达,使我国的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更加合理和完善。

  作为高校也应尽转快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树立平等的教育观和教育法制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依法治校意识,自觉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真正学会依法自主办学。要尽快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不断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实体上,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校规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在程序上,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依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保障学生程序性权利。在制度上,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以及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则应大力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帮助大学加强软硬件教育环境的建设,不断推进教育创新,以改革的精神和改革的办法扫除制约教育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科学的大学制度和民主的大学管理模式。

  观念先行是一切改革成功的要素,树立现代大学理念是实施高等教育跨跃式发展的先行条件。现代大学理念是对大学规律和使命的高度概括,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术为主导的办学理念。笔者坚信,运用现代大学理念发展高等教育,必然对大学生权利的实现有最大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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