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利理论发展与新社会权利兴起的论文

时间:2021-08-31

社会权利理论发展与新社会权利兴起的论文

  [摘要]希腊和罗马公民权模式是社会权利的重要理论来源,欧洲及国际社会的经验事实为社会权利理论的深化作了充分准备。同时,社会权利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社会权利缺失、社会权利市场化或商品化、社会权利人本化和全球化三个阶段。随着全球化进程推进,“新社会权利”得以兴起,它有助于风险社会中个体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释放,弹性地调节社会权利与个体生命周期关系,适应社会发展形态的转变,从而增强个体自我发发展和社会自我调节能力,与此同时,使得传统社会权利理论跳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边界,有助于形成世界性社会权利。

  [关键词]公民资格;社会权利;“新社会权利”;

  一、社会权利的理论来源与经验指向社会权利一个重要的传统是欧洲社会模式的完整性。随着欧洲社会的发展,社会权利的引介与公民权及历程紧密关联。欧洲社会对于社会权利的追求与公民资格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公民资格的发展追诉的历史更长。

  公民资格(citizenship)与各种民主形式的政治参与相伴而生且相伴成长的,特别是投票权。著名的历史学家波考克(j·g.a.pocock)考察希腊和罗马公民权特点之后,提出公民权古典模式,不仅因为希腊与罗马属于历史上的古典时期,而且因为后来的诸多争论术语都由此开始创设。罗马权力模式主要特点是作为法律统治者或制定者都是平等的公民,并且推延到全体罗马帝国成员。这便激发后来公民权理论家:视法律地位平等作因为为公民权的主要元素。希腊公民权模式主要从亚里斯多著作《政治学》中总结而出,他把人类视为政治动物,因为生活在政治共同体当中政治是我们的自然属性。

  他认为,公民是那些分享轮流分享统治与被统治市民生活的群体。

  社会权源于公民资格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即政治权,罗马公民权模式非常强调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希腊公民权模式强调普通公民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平等,两者其实都是将人框定在政治权图式里面,都是在政治共同体认同之下享受的公民权。

  正如希腊规定,“凡现为他城公民者.不能为雅典公民……罗马及雅典并令外人皆选认一主人,做为客人,而属于公民。外人于是由公民间接属于邦。他方能得到几种公权,亦得受到法律的保护”3j。这也就为后来社会权利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与法律援引,社会权利的发展一定是在公民法律上拥有并被国家认可的平等权和投票权基础之上的。

  雅若斯基同样认为,公民权利需要得到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他提出,公民权利是指这样一种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与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对国家来说,则要承担起保证个人有充分的自由来进行他作为一个“私人”和“公民”(社会成员)所需要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责任。

  雷蒙德·普拉特(raymondplant)对此进行了驳斥,他认为:因为社会权利隐含对资源诉求,故社会权利不能在法律意义上执行。理由是所有权力只要实施都有对资源的要求。实际(社会)权利应不低于诸如言论与行动等的消极(公民)权利,因为他们能确保实现值得自由的能力。第一,在民主社会里,自由从社会权利角度的应有不同的宪法地位。

  第二,现实中有工作权利必须在政治上是可行的,必须有多数意见同意支持他们的愿望与要求得以实现。第三,福利的程序权利一定程度上是公民权与社会权的混合。这种反驳是基于社会权利实践与理论是否具有一致性层面进行的。这就说明经验事实的不断发展,为社会权利理论积累提供了更多的素材。在论及社会权利时,还有学者从社会自我(socialself)和资源约束的角度展开。“社会的自我是社会性的依赖。人类是基本的社会存在,基于他们的发展需要社会联系。然而,许多社会联系被社会中物质资源的分配严格地制约着。获取物质资源的途径影响着人们做出机会的选择和哪些人能够做出选择。

  马歇尔给公民权定义为:“公民权是给予那些某个共同体的完备成员的一种地位,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来说,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是平等的”【。从t·h·马歇尔始,社会权利理论进入了学者的视野,使得社会权利第一次真正向其他国家传播一个理念,即社会权利是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无论这是理念层面,还是经验层面的反馈,都说明社会权利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经验的指向。

  发展社会权利要求政治权利的参与帮助,虽然我们应该忽略设定的公民机会能施展诸如税收减免和养老金法律等的规则框架。政治权利指作为政权许可设立团体的一员或作为这类团体成员的参选者或选举者j。在欧洲,社会权利有两大基石。

  第一,在国家层面上,社会运动根据福利国家有严格的界定和场合要求,在西方就是凯恩斯主义模式(thekeynesianmode1)。第二,在国际层面上,欧洲议会的决议和建议当中包含了一系列规则和法律措施,联合国和后来的欧盟致力于建立社会权利和社会聚合的国际标准和程序j。国家与国际层面,都需要从政治权利维度,借助一系列运动、规则、标准、法律等措施,给予社会权利以保障。

  雅诺斯基认为,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公民权利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社会权利实现需要有理论准备,同时,欧洲社会及其他国家经验使得社会权利理论的深化做了充分准备,极具经验指向的社会权利理论又为实践指引了方向。

  二、社会权利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马歇尔对社会权利的描述中,社会权利的出现属于“浪潮式”公民权利的第三波,即民事权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对应于19世纪,社会权则对应于2o世纪。

  社会权利实质是底层群体追求自身权利,获取与上层社会平等地位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的结构、性质和历程紧密关联。对社会权利的追求彰显了人的存在,尤其是作为群体和社会的存在,这也就意味着社会权利理论发展的脉络与人的发展脉络是息息相关的。“人权”的实质是,尽管它们应该独立地(毕竟,它们意味着这种让某人自己的差别得到承认并因而可以保持这种差别的应有权利,而用不着担心被训斥或被惩罚)被享受,但它们不得不被集体地来争取和赢得,而且只有被集体地争取,它们才可能得到承认。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社会权利的特质,社会权利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