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息伦理学研究述评论文(3)

时间:2021-08-31

  (3)信息自由权。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自由权的实施涉及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色情信息[241、种族仇恨言论[25]、虚假信息等,由此引发人们对因特网内容是否应该进行管制的辩论。赞同者认为,采取立法手段或技术措施对因特网内容进行管制和过滤是必要的,并且其合理性在道德上是可以证明的;反对者认为,对因特网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将侵犯言论自由权。美国旨在禁止故意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色情内容的《正当通信法案》(CDA)由于遭到ISP和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被最高法院以违反《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为由否决,说明伦理个人主义所诉求的自由在经济功利主义和政治意识形态左右下,必然导致某种程度的异化。

  (1)信息社会中的人与社会价值。

  尼森鲍姆(HelenNissenbaum)通过分析信息技术的社会冲突及其内含的社会价值,提供了一幅信息技术的社会、伦理、政治维度的全景图像。她从集体、工程企业、个人三个方面考察了内嵌于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与实践过程中的人和社会价值因素,指出我们要保持对已有社会价值的承诺,揭示技术对人和社会价值的影响,不能在技术理性的扩张中使人和价值随之迷失。而如何在个人需要(自由、自主、责任)和制度需要(程序、遵守)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应着力关注的一个问题[32]。

  (2)去权力与自我权力提升。

  汉姆林克认为去权力(disempowerment)指人在确立自身和建构自身方面能力的下降。信息社会的去权力由以下因素引起:①排除;②数字依赖;③监视;④审查制度;⑤人种之非必要。信息技术对人的去权力具有非凡的潜力,但应该记住,这种潜力并不取决于技术本身的特性,而是取决于使技术发挥作用的政治决策与制度安排,而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或全球治理结构并不保证对技术的平等获取。信息社会中人的自我权力提升需要关于影响人们生活的决策方面的知识,以及对这些决策来说可采取哪些行动的信息,而且要求有社会对话的公共空间,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取决于信息技术,而取决于一个负责任社会的管理质量”[32]。汉姆林克的分析与科塞维克(DavidKonzevik)等人关于社会排斥的分析同出一揆,为我们思考信息技术在权力建构中的作用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

  (3)信息社会中民主的风险与弱点。

  柏留尔通过确认商业因素是信息社会的主导因素,表达了他对信息社会政治民主的担忧。民主意味着政治自由的制度安排,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保证公共空间的存在和连续——在那里任何人的观点都必须受到尊重,因此需要达成维护辩论的程序共识,而人们(包括国家)在市场逻辑主导下可能会无视这一“共识”。柏留尔因此强调指出,我们说民主处于危险之中并非因为它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而是因为它被对待的方式。他在伦理层面上阐述了采纳“讨论的程序伦理”对维护公共空间的重要性,这样基于规则的讨论将有可能在各种相异的观点中求得共识。如果没有价值方面的考量,即使开放更多的频道,也不会增进理解的水平?。

  (4)信息社会的文化冲突。

  国外学者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主题:一是电子文化对印刷文化的颠覆及其后果;二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文化冲突。电子文化对印刷文化的颠覆在后现代学者那里已有比较深人的思考和辩论。马克?波斯特认为,以电子书写和电子交流为代表的信息方式促成了语言的彻底重构,这种重构把主体构建在印刷文化理性自律个体的模式之外,而具有多重的、非自我同一的、身份不稳定的特征,从而使印刷文化的现代根基(理性、独立思考、自律个体)发生动摇,由此可能形成后现代性的电子文化。马克波斯特强调说,我们目前还无法清楚地认识这种文化,但其已显示的部分后果足以引起人们的警觉[33]。

  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文化冲突主要是如何在国际信息交流中维护国家信息主权和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教育、基础设施及制度安排的匮乏使其在新的网络信息革命中进一步边缘化[34];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参与和融人全球信息社会。问题在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以牺牲民族文化为代价来进行“参与”?以语言为例,布坎兰(ElizabethA.Buchanan)分析说,目前因特网上90%以上的内容使用英语,非英语人群要参与交流就必须放弃自己的语言,但由于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和最显著的标识,放弃语言即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文化。而一个文化同质化的社会无论从情感上还是道义上,都是人们难以接受的[34。

  此外,国外信息伦理学研究还十分注重探讨信息伦理的制度建设和培育。主要内容有:

  (1)信息伦理教育。在教育理念上强调理性与民主,教育内容上重视对信息活动中的悖论性道德问题的分析,教学方式上注重民主化的讨论,并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媒体)横向贯通的教育支持系统[351。

  (2)自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通过分级过滤系统对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分级,过滤掉对儿童有害或人们认为不适宜的不良信息。因特网内容分级协会(InternetContentRatingAssociation)、欧洲因特网内容分级(InternetContentRatingforEurope)等是分级过滤方面的代表性组织,RSACi、Cyberpatrol、SurfWatch等是流行的分级过滤软件。

  (3)信息立法。法律是最底限度的道德。建立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强有力的信息法律体系,对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秩序具有基础意义。近年来,国外信息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适应网络信息活动的需要,修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因特网保护法案》(InternetProtectionAct)、《电子传播隐私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PrivacyAct)、《因特网自由与儿童保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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