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息伦理学研究述评论文(2)

时间:2021-08-31

  约翰逊、斯皮内洛等人从哲学伦理学角度所作的思考被视为“主流计算机伦理学”,相应地,其方法论被称为主流方法论。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主流方法论应予以修正,加入跨学科研究和女性主义理论。布瑞(PhilipBrey)认为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应是多层次的和跨学科的,他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三个层次——揭示层次、理论层次、应用层次,哲学家、计算机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在三个层次应有不同程度的合作气亚当(AlisonAdam)认为合适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法需要考虑与性别有关的偏见,她阐述了女性主义伦理学如何与注重观察的经验研究相结合,以使计算机伦理学能够认识性别的特定意义。

  2.1.3对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

  与暗示技术价值中立的技术决定论不同,建构论立场强调信息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主张揭示蕴含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从信息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其中,虚拟现实问题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题。主体、客体、事实、真假等重要哲学概念和真实生活的常识所受到的冲击,促使人们思考虚拟现实的本质、运行机制及其对人们认知方法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并由此扩展到对网络空间、网络社群、网际社会、虚拟全球文化等问题的探讨毋庸置疑,对虚拟现实有关的人的生存方式和文化价值的理解和透视,必然蕴含对此过程中伦理冲突的揭示,是理解信息伦理问题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2信息伦理原则与规范。

  国外学者基于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探讨了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问题。巴格(RobertN.Barger)认为,在当今伦理困境正变得越来越复杂的计算机世界中,找到一种简单的、每一个人都赞同的标准道德规范的希望是渺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做这种努力是无用的。他建议对计算机伦理学设定三条普遍的基本原则:(1)一致同意原则,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2)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3)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防范[12]。

  斯皮内洛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道德是非判断应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1)自主原则: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和自主权利;(2)无害原则:人们不应该利用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3)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交流中人们有权知道谁会得到这些信息以及如何使用它们,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8]。塞文森(RichardW.Severson)在其著作《信息伦理原则》中专门探讨了伦理原则问题,并分设专章阐述了他所倡导的四个信息伦理基本原则:(1)尊重知识产权;(2)尊重隐私;(3)公平参与;(4)无害。

  一些学者还从职业伦理的角度对信息职业的伦理意含及其道德规范进行了研究。约翰逊在其《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旨在帮助学生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职业,做出更恰当的道德选择。”并在书中专门探讨了计算机专业人员的特殊性、职业关系、责任冲突及职业规范等问题[7]。在《IT职业人员是否需要伦理规则?》一文中,她进一步提出,IT职业人员对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承担责任,需要一种专门的职业精神。

  作为促进职业精神的众多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伦理规则可以帮助IT职业人员形成关于责任和诚信的强烈意识。伦理规则是一种职业符合道德地运用专门化知识和实践职业技巧的一种承诺,体现了某一职业所积累的智慧[M]。韦克特和爱德尼阐述了信息职业和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他们认为“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多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

  一些信息伦理学研究机构和信息职业协(学)会,还提出制定了具体的信息伦理准则或职业守则,在实践层面丰富了信息伦理学的规范体系。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著名的“计算机伦理十诫”,美国计算机协会(ACM)制定了“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美国信息科学学会(ASIS)%、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加拿大信息处理学会(CanadianInformationProcessSociety)、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等都制定了各自的职业伦理守则。国际信息处理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forInformationProcessing)伦理特别兴趣小组在柏留尔(JacquesBerleur)教授领导下就信息伦理规则的主要形式及其实践效果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评估。结果显示,伦理规则在促进行业自律和政策制定、规范信息人员行为和帮助人们进行伦理决策方面,具有值得肯定的积极意义。

  2.3信息活动中的现实道德问题

  2.3.1与人的信息权利有关的伦理问题。

  (1)隐私权。国外学者对隐私权是人的自然权力还是一种工具性权力存在不同看法[18]。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使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隐私权冲突成为备受关注的两个问题[19)。商家基于利益和效率,有可能将消费者数据出售给不负责任的供应商,并对员工进行监视,从而使消费者和员工的隐私权受到侵害[2°]。问题在于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个人隐私。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二重属性(产权,信息)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面临着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2信息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大批量复制潜力等新的.技术特征使上述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利平斯基(TomasA.Lipinski)和布里特兹(JohannesJ.Britz)认为,问题的解决除从经济角度考虑(是否有利于知识创新与效用增进)以外,还需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作出考量,关注诸如正义、平等等伦理因素。他们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伦理反思,提出了6条基本伦理原则PU。

  爱肯科瑞(NivaElkin-Koren)表达了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公众利益的担忧。他以《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禁止旨在规避版权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为例,指出DMCA歪曲了知识产权长期以来在所有者的经济权益和公共信息存取之间保持平衡的传统,使公共空间和公众利益受到威胁和损害[22]。舍尔(BarryShore)等人通过对香港、新西兰、巴基斯坦和美国4个国家和地区软件拷贝与侵权状况的调查,揭示了文化因素对信息伦理的影响,为国际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照视角[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