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管理的策略管理论文(2)

时间:2021-08-31

3管理对策

  3.1加强对海洋倾废的法制化管理

  虽然我国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陆续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倾废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但随着海洋倾废的逐年增加和日趋复杂,原有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实际倾废中的细节进行完善,使不法分子钻了法律漏洞进行违规、违法倾倒。为加强对海洋倾废的法制管理,东海分局可在取得国务院或国家海洋局的授权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海区的区域性管理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区域内倾倒的情况进行细化,进一步制定客观详细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东海分局所属各海洋管区、海洋监察站和有关部门充分掌握这种详细的管理法规条文,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上下一致、集中统一的法制化管理局面,使海洋倾废进入到有序、有度的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3.2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海洋倾废区

  由于东海现有倾废区在选划和使用中存在过于集中和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因此,未来在规划和设置海洋倾废区时应以东海海域的特定环境为立足点,本着科学、合理、生态、安全的原则,运用数学原理建立数值模型,准确测算倾倒区最大倾倒容量及距陆域最佳距离的数值,选址在洋流流动湍急、海床落差大、距离陆域至少12海里以外的非封闭(包括非半封闭)海域,做到既要充分享用海洋空间资源的环境效益,又要科学合理地估算海洋的自净能力和海洋空间容量。在具体进行倾倒区选划时,东海分局应在选划工作开始之前召开一次相关涉海部门,如渔业局、海事局等和拟使用海洋倾倒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参加的倾倒区预选位置协商研讨会。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后,由海洋主管部门在对海区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选划海洋倾倒区的具体标准,综合考虑,初步确定出倾倒区的位置,再由具有倾倒区选划论证资质的机构针对预选位置开展详细的选划论证工作。通过严格的.工作程序,有效地提高倾倒区选划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行政决策的正确性。经过相关调查以及专家组研讨,最终将确定选择的倾倒区报国务院或国家海洋局批准,使倾倒区选划论证工作更加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保证倾倒区选划工作更加科学、合理、顺利地开展。为充分发挥倾倒区的价值,合理进行使用,一方面,根据不同类别的倾废区,考察原选划依据是否充分、划区是否合理、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如何等情况,决定海洋倾倒区是保留使用、暂时使用或是暂时封闭和报废4种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东海区所选划的海洋倾倒区面积较大,因此,可试将大倾倒区划分为几个小区,轮流进行倾倒。防止就近倾倒造成倾倒物不均匀分布、局部区域水深增高的现象,有效提高倾倒区空间资源的利用率。最后,明确海洋倾倒区的海域使用权归属,海域使用权是属于倾倒区使用者还是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保障合法倾倒者的利益,避免倾倒发生海域使用纠纷。

  3.3严格控制倾倒数量,修复倾倒区环境

  江苏沿海、长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国家战略开发的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沿海工程建设增加,远洋航运频繁,使东海区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显现,突发和潜在的环境风险增加。由表1对东海海洋倾倒量的统计可知,东海区倾倒废弃物的数量逐年增加,且在全国占较大比重,随着海洋开发与利用的持续不断,需要倾倒的废弃物数量必然会继续增长。东海区海洋倾倒的这一现实使原本已遭受污染、质量恶劣的海洋环境雪上加霜,区域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有效控制入海废弃物总量,结合围填海和人工岛建设等开发项目,推进海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减少向海洋倾倒的数量,缓解东海海洋倾倒区的空间和环境压力,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同时,由于随意、不规范的倾倒已对东海个别海洋倾倒区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大部分倾倒区已处于亚健康状态,针对已被污染的倾倒区,海洋倾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其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J,强化监督废弃物倾倒人海的职责,及时将废弃物倾倒后的环境监测结果通报环保部门,积极控制含氮、磷等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倾倒人海,加强海洋重金属污染防治,使其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减低海洋污染程度。

  3.4加强对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监督管理

  随着近年来违法、违规倾倒案件的不断增加,东海区沿海省市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中国海监机构要紧紧围绕国家总体海洋发展战略和所承担的海洋环保职责,加强对疏浚和倾倒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提高应对海洋倾废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在海洋倾废巡航检查方面,一方面,加大巡航检查力度,增加执法船舶数量和巡查频率,扩大巡查范围,尤其加强夜间及节假日巡航执法。建立与海洋管理各部门有效衔接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管理资源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对集中倾倒的区域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评估,积极防控突发性违规倾倒事件。另一方面,适当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各海域当地执法管理支队和部门,调配执法设备和人员,集中对倾倒区分布密集的区域进行监视和监管。联合沿海各省市的海洋与渔业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海事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在海洋倾废执法设施及人员配备方面,一方面,首先要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东海海域内进行海洋倾废活动的船舶必须安装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对现行的倾倒船开展全面普查,彻底实行强制安装政策。其次要完善倾废仪生产应用手续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各海区选择具有研制生产倾废仪设备经验的技术单位来完成生产和安装]。再次,地方海区应成立倾废仪管理部门,负责海域内海洋倾废船上倾废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监督检查,发挥其为执法处罚提供事实依据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全面培训,使其掌握专业技术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此外,涉海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和规定也是执法人员所必须掌握的,针对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非法倾倒行为,能够依据具体的规定,做出合理适当的行政处罚,并能够按时按规定收缴处罚费,提高执法成效。4结论

  海洋倾废作为人类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和迁移能力、处置废弃物的一种活动,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人类对海洋倾废活动的法律规制日趋完善,倾废管理亦日趋成熟与理性。但人类如何更有效地控制与管理海洋倾废活动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对城市集中、人口密集、经济活动频繁、倾废活动程度高的海区,如何能将倾废污染降到最低的问题更为关注。东海是我国海洋经济最为发达、海洋生产力最高的海域,但近年来沿岸的省市已深受无序、无度的海洋倾倒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困扰,恶劣的海洋环境质量和其污染的海洋生态系统反而制约了沿海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加强对海洋倾废活动管理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目前东海区在海洋倾废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防止、控制和减少海洋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对东海区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从完善海洋倾废的法制管理程序和规定、合理选划和管理倾倒区到对倾倒区及周边海域环境状况的监测并加强对违法、违规倾倒行为的执法监督和处罚等方面进行贯彻落实是实现东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科学、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在海洋倾废活动日益频繁、海洋废弃物倾倒量逐年增加的当下,仍需坚定不移地加以实施,从而达到保护海洋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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