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制度逻辑及反思论文(3)

时间:2021-08-31

三、高等教育资源分配制度的省思

  考察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制度史,其“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过程遵循的是一条与经济学上“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过程反向的进路,即“先政府,后市场”(高等教育领域)与“先市场,后政府”(经济领域)的对比。当前,项目制已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亦是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主要制度机制,对此制度安排下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成为我们反思的着眼点。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安排,项目制的设立承载了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宏大理想与美好想象,设计着高等教育市场及其运作规则。虽然项目制的治理方式重构了大学激励与竞争结构,然而,如果一切都有稳定的预期,那么竞争只能有名无实了。当确定性增加、不确定性减少时,竞争市场变成了一个可控的市场,原本是一种概率论的事件却演变成了一种确定性事件。在确定性条件下,高校之间“可重复博弈的可能性降低”,高等教育资源竞争也就成为一场“镜像”与“虚构”,高等教育竞争市场走向失灵毫无悬念。正如哈耶克所言,无论在什么地方,竞争之具有合理性,都是因为我们不能事先知道决定着竞争行为的那些事实。在体育运动或考试中,就像政府合同或诗歌奖金的颁发一样,如果我们事先就知道谁是最优者,再安排竞争便是毫无意义的。

  也许,项目制从一开始刻画的就是不同高校层级间职能和资源的匹配关系,遵循的可能完全是一种等级制思维,其所隐含的逻辑是政府对特定群体、组织的偏向。这种制度安排下的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过是集权体制下的政府委任制,政府有选择性地将项目委托给特定的高校群体(“211”“985”大学),实现资源等级与地位等级的匹配,进而有效完成政府的战略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之下,高等教育竞争从起始之时就蕴含了一个不平等的初始禀赋或者说处于一个有选择的竞争状态中。“本质上,市场力量就是中央管理机构界定的那些力量,它们与高等教育联系的方式也是由中央管理机关决定的。这是不仅限于法国的悖论。……‘市场力量’不是一个绝对的术语。它的意义的获得和作用的显著发挥取决于它运用于其中的政治的、思想的、历史的和技术的背景。”

  在“好大学”与“差大学”的“差序格局”约束下,“好大学”遵循“好”的制度惯性,“差大学”遵循“差”的制度惯性,这似乎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定理。在单位制赋予的先赋性结构因素影响下,“差大学”在项目竞争中获胜的概率降低,项目资源竞争及其结果无非演绎了一场对单位制结构下地位的复制与巩固。围绕“身份权利竞争之结果无助于技术进步或资源配置效率之提高,而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身份权利的不平等配置”。因此,当政府再次提供系列项目时,竞争的结果就尽在“意料之中”。多种优质项目竞争的互动累积,只能使“差大学”多次被边缘化,最终实现的是地位等级与资源等级的匹配与耦合。任何一种补偿项目(如“好大学”对“差大学”的对口支援)的所谓“先富带动后富”战略似乎于事无补,走向失灵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在这种体制下,所有名义上的竞争只不过是一场扭曲的激励与低效的竞争。政府生产的制度资源结构偏向造就了稳固的激励结构,即形成了几乎只针对“好大学”的激励。整个项目竞争过程不得不让我们怀疑:政府雄心勃勃的项目设计是否仅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好大学”)的利益而被特殊利益集团俘虏?实质上,等级分层而不是分类占主导地位的高等教育结构使弱势高校(“差大学”)无法进入竞争场域,竞争的范围锁定在“好大学”之间。因先赋因素决定了竞争的状态,自致因素又无法改变竞争的格局,“差大学”只能承受隐形的地位结构固化过程。项目制度下高等教育竞争市场的不完全性使“差大学”无法真正参与进来,项目制下的高等教育竞争无法成为“差大学”实现逆袭的制度依靠,无法在根本上触动原有高等教育的地位结构,扭转在高等教育整体发展中的颓势。项目制度下高等教育资源竞争的实质是演绎了一场“确定论替代概率论、重复博弈可能性几近为零”的竞争形态,其结果只不过是完成了对高等教育的地位传递与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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