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庭审新型书记员的管理体制论文(3)

时间:2021-08-31

四、目前机制内的改进措施与司改背景下的改革方向

  目前书记员制度虚化的直接原因是案件量的增长。以本文样本法院为例, 如果案件量减少一半, 基层法院内部即可扭转书记员身份混同、职责虚化的趋势;如果案件量持续高位, 上层单纯以政策方案推动的改革势必难以落地。故改革应以保障中基层法院审判运行为前提。

  (一) 明确庭审笔录制作方式以稳定现行书记员制度

  笔者认为, 书记员的地位与庭审笔录的效力呈正相关。我国书记员制度的问题根源之一, 就是上层架构中的诉讼法仅规定了庭审笔录的必要性与制作主体, 却没有规定庭审笔录的法律地位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已经记载于笔录的事项在法院裁判时也可以置之不理[21]的情况下, 书记员定位必然边缘化。

  书记员独立于法官行使审判记录权, 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 但这种制度短期难以成熟。因此笔者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应在短期内以效力较低的形式明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22]的理解与适用, 在法定的庭审笔录的形成时间是庭审后5日内的基础上, 规范审辅事务外包下的庭审笔录制作形式, 要求中基层法院引入速录员或电子技术进行庭审记录时, 应由书记员事后签字确认形成庭审笔录, 兼顾审判效率与法律规定。

  该制度必须重视以下问题。

  1. 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

  必须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庭审笔录的法律地位、申请速录员回避的权利、申请陈诉记录补正的权利。同时速录员制作的笔录, 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同步向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呈现。即速录员形成的记录, 是应当事前已告知、事中已确认, 事后可补正的庭审活动真实记录。

  2. 明确庭审记录与庭审笔录的区分。

  书记员在庭审后, 应当以签字的形式, 将诉讼参与人签字的庭审记录确认为庭审笔录, 其中速录员以记录者身份, 书记员并以制作者身份分别承担责任。如书记员未参加庭审, 则有权通过录音录像获得庭审活动的完整重现。

  3. 明确这种制度的过渡性。

  该制度推行的出发点, 是稳定目前的书记员制度虚化趋势, 为司法改革重塑书记员定位争取时间的权益之策。

  (二) 从流动性入手改良书记员管理机制

  1. 以扩展流出渠道的方式增加书记员职业的吸引力。

  虽然目前法院书记员职位具有吸引力, 但所吸引的群体与法院的希望之间存在落差。换言之, 相比愿意终身工作的大专生, 法院更希望招录3年后离开的法学研究生。

  措施如下:一是协调各地政府, 使之招录法律专业类公务员时, 适当将限制条件向法律工作经验倾斜;二是建立书记员轮岗制, 一名达到工作5年的书记员可以掌控大多数部门法的实际运用, 能够胜任律师或中等企业法务主管, 从而延长书记员成长时间的同时增加书记员的职业收益;三是构建“推荐信”制度, 通过为书记员提供仅评价其本年度工作的“红头文件”, 增加书记员的社会就职竞争力并提升工作积极性。

  2. 降低工作压力且提升职业尊荣感维护稳定性。

  现阶段书记员晋升体系和薪酬体系难以实现, 应采用更全面的方式提升书记员的稳定性。

  措施如下:一是提高人员配额。通过建立与现行机制不冲突且更为灵活的用人机制, 争取地方财政的理解与支持。如在招录时分配一定比例的短期合同, 工作期限2-3年到期不再续聘。而优秀的短期雇员还可以通过后续招录时设置的条件, 以长期合同形式回流;二是健全实习机制。通过与大专院校深度合作扩宽实习渠道, 以实习扩大化、双导师制等方式, 形成学生与法院的双赢;三是健全资深书记员体系, 让资深书记员兼职院庭长的“助理”, 赋予其培训与行政辅助职能, 达到未脱离一线的前提下降低其工作压力, 提升其职业尊荣感的同时, 让院庭长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多元化且可掌控一股随时可投放的审判储备力量;四是推进服务外包的深化。引入社会力量分摊审辅事务, 需要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连接机制, 实现“剥而不离”的协作配合和全程可控。[23]避免因服务外包产生管理脱节与法律风险。

五、结语

  书记员管理这个过去不屑一顾的“小事”之所以开始受到关注, 并不完全是书记员自身问题引发, 而是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使然。[24]可以说, 书记员制度不是中心却牵动中心, 不是全局却影响全局。

  书记员制度改革的脚步已站在岔路口, 书记员或成为法官的“食客”, 或成为法院的“史官”, 两条路径通向完全不同的终点。无论选择何种方向, 均应以现实的态度正视书记员稳定性与流动性共存现状;以保守的理念避免书记员制度虚化;以改革的思路进行研究确定最优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