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在欲中,公欲即理论文(3)

时间:2021-08-31

四、王夫之《诗广传》中的理欲观综论

  王夫之所生活的明末清初是个社会错综复杂、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交替更迭的时期,“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导致了整个社会对个人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再反思,在涉及人的社会需求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到理欲观、情理观的思想领域,其评判标准亦发生变化”。

  王夫之在继晚明李贽之后为人欲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同时,进一步区分了“公欲”与“私欲”的不同。他直接将人欲看做是合理性代名词的“理”的基础,并且还超越了“食色,性也”所代表的自然人欲观,开始将人欲纳入社会需要的范畴进行考量,这不仅仅是他的理欲观相对于程朱理学理欲观的一大突破,也是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进步。罗钦顺、王廷相等人对朱熹“气质之性”与“本然之性”的人性论进行了初步改造和批判,反映了这一时期思想的近代性萌芽。王夫之沿着他们的道路继续前进,主张理在欲中、理欲统一的人性论。以朱熹为代表的宋明儒者一方面承认“人欲之中自有天理”,同时又说理欲不两立,其原因正在于他们的理论未对人欲在不同层次上的意涵进行深入说明,这种混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伦理异化。王夫之充分肯定了人的自然本性、物质欲望的合理性,全面地讨论了理欲关系问题,从而实现了对朱熹人性理论在继承基础之上的超越。 从横向上来看,王夫之的理欲观与西方人文主义思想也有可沟通之处。许苏民先生在《王夫之与儒耶哲学对话》一文中认为,在这一时期的儒耶对话中,利玛窦明确提出了“理卑于人”的观点,这一观点动摇了中国古代纲常名教“天理”至上的思想,为中国早期启蒙学者批判“以理杀人”的伦理异化提供了思想依据。王夫之正是从这一观点出发提出了人民的福祉为政治至上原则的观点,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之上认为“人欲之大公,即天理之至正”、“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笔者认为,王夫之的理欲观与利玛窦“理卑于人”的思想是否具有直接的承继关系仍然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有待相关文献的继续发掘和论证,但王夫之“天理寓于人欲”及对公、私欲的辨析已经反映出了其思想中的近代性因素,与西方人文主义与启蒙思想观点遥相契合,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吴根友教授在《明清哲学与中国现代哲学诸问题》中认为,明清时期的王夫之和戴震的理欲观实现了一种转向,即关注的核心问题不再是“有欲”、“无欲”,而是“有私”、“无私”,他们主张人在实现欲望的过程中做到“欲而无私”,而并非“无欲”。王夫之提出“理在欲中”的主张,肯定了人的自然欲望的合理性,尤其是广大人民的欲望的合理性。他强调理欲皆善的学说,认为“私欲之中、天理所寓”,“人欲之大公,即天理之至正”,“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反映出高度的人文主义精神和真切的现实关怀。最为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他不仅对佛老“绝己之意欲以徇天下,推理之清刚以制天下”⑤的禁欲思想予以痛斥,斥责“惩忿窒欲”的道德修养论是“灭情以息其生”的谬说,同时也强调道学君子的“薄欲”乃是“薄于以身任天下”,因而未必是真君子。不仅如此,王夫之还主张既要满足人们好货、好色、好酒的欲望,同时也要强调以理导欲,将理贯穿于各种功利事项之中。真正合理之欲应当是“天下之公欲”,也就是人人所不可无而必需的那部分物质欲望,如果能够做到人人独得,便是天理。他反对“贪养不已,驰逐物欲”,强调人们应当在人生的价值和意义问题上认识到精神追求的价值高于物质追求的价值,要将人从物欲的控制之中解放出来。

  这便是王夫之的理欲论。他将理欲关系进行了重新整合,提倡理在欲中,无欲便无理。其理欲统一的人性论,具有两方面意义:从体的方面看,性(天理)不是脱离感情欲望而独立存在的僵化了的道德本体;从用的方面看,人欲也不能离开道德原则的指导。一方面,理存于欲中,以情欲行理;另一方面,以理制欲,欲从其理,反对物欲的放纵与流荡。这一点体现了王夫之哲学中的理性主义倾向⑦。由此可见,王夫之对于天理人欲关系的思考是十分精微审慎的,这也是他“两端归于一致”、“乾坤并建”的辩证思想应用于伦理领域的表现。而《诗广传》作为王夫之重要的诗经学著作,虽是在继承前人《诗经》诠释传统的基础之上论诗,但其在理欲关系问题方面却体现了明显的诗歌美学维度与政治伦理维度的掺杂和纠葛。王夫之本人对此或许并未有所发觉,也没有明确对这一诠释维度上的纠葛进行明确区分。这正是《诗广传》作为“广传”论诗的独特性,也是王夫之诗学思想的精微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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