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团主义视野下的行业协会自治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改善我国行业协会自治困境的立法建议和措施

  面对上述的困境,有效的解决方案是什么?笔者认为我国既缺乏美国式的个体自由主义的文化制度背景,也不可能被动等待时机的成熟和到来。因此多元主义的利益团体政制模式在我国缺乏公民社会传统和成长环境的背景下并不可取。那么另一种解决方案就是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了。笔者下面就根据法团主义的相关理论进行关于我国行业协会自治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1.强制性会员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思想,我们知道行业协会通过利益集中和表达为会员争取的有利的利益和政策在性质上是“公共物品”。它是不可分割和非排他性的,任何成员不论是否为之做出贡献都可以享有有利的政策和协会争取到的收益,甚至那些拖欠和不交会费的成员同样无法被排除对集体收益的享有。对于类似于行业协会这样的成员众多的潜在集团来说,只有提供面向个体成员的“选择性激励”才能使集团对成员有吸引力。对任何规模庞大的潜在集团来说,采取强制性的会员制度这样的外部干预来保障组织的成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一方面希望行业协会能够有效的管理所属成员和采取集体行动传递行业利益和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又希望保障协会成员的自由进出,尊重其结社自由,那只能是陷入“二律背反”的尴尬境地而无益于行业协会的发展。2.独立经费保障。行业协会要想自治,独立的经费保障是必要条件。在强制性会员制度下,处于垄断性地位的行业协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既然会员无进入退出协会的自由,那么会员的会费应该能够成为协会可靠的经费来源之一。其二,协会通过对会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收取一定的报酬作为另一经费来源。当然这需要协会提供会员需要的高质量的服务才可依赖。协会自治的背景下,其经费的运用受到自身性质和会员的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可以期待协会的专业化发展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三,国家财政补助。由于在法团主义政制安排下处于垄断性地位的行业协会具有了一定的“公共利益”组织的身份色彩,所以也有理由享有国家的财政补助。但是这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各种形式的专项基金来进行,而不是直接的由政府拨付,这样行政对协会的补助并不能因此使其有理由介入到协会的组织运作当中去。

  3.行业协会的自治。对何为自治可能有很多种说法。笔者认为,对任何一个组织来说,只有在不受外部干预的条件下能够自主组织起来和独立的做出各种决策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的情况下,才能说这个组织享有自治地位。这样的判断对学术研究来说可能既不科学也不够严谨,但对本文来说还是可以达到论证目的的。首先,实行强制性的会员制度使得行业协会有了组织上的保障。协会的成员有入会的法定义务,任何遵纪守法的成员都会选择入会。实际上在法团主义的行业协会模式真正运作以后,任何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都会选择入会而不是成为外部的边缘成员。其次是协会有了独立的经费来源保障。财政上的独立使得协会不必再仰人鼻息,行动中处处看行政机关的脸色。而经费在成员的监督下的运用也将主要是用来为行业利益表达和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这同时既保证了集体行动的有效性有为成员提供了“选择性激励”增加协会的凝聚力。再者是协会的独立运作。协会本着为成员谋取利益的导向在章程的范围内运作,其政策的制定当然要考虑成员的利益和对成员的可能影响。当然在法团主义的安排中,协会自身可能日益发展成为官僚气息严重的科层组织,其内部的民主化会受到影响。这需要国家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干预的界限是不能影响到协会的独立。国家本身需要协会的利益协调和自主管理来达成秩序和保障稳定,也需要协会的专业信息和技能来改善立法和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协会自治除了内部的组织、经费和运作保障以外当然更需要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保障。在法团主义的政制安排中,需要国家通过不同的立法来规范和调整不同性质的行业协会。国家通过《结社法》来保障一般公民和企业组织的结社自由。《结社法》调整下的行业协会是私法性质的民间团体,成员进出自由。组织对成员的联系纽带可能是情感、娱乐、信息和财政支持等,国家最主要的职责是保障结社的自由。另一方面需要某种形式的《行业协会法》来规范和调整处于垄断性地位的行业协会。其立法主要基调是保障协会的自治、限制国家的过度介入,从而使协会起到组织集中行业利益和表达的中介协调作用和通过对成员的自律管理来达到政策的执行和秩序的达成。同时还需要在类似于《行政程序法》这样的法律中通过“选择性和强制性的咨询程序”对行政机关科以义务,使其立法和政策的制定采纳行业协会反映的行业利益和意见,把行业协会的组织运作吸纳到正式的体制中。

  总之,在法团主义的视野下,通过立法授予某些行业协会以垄断性地位和在法治背景下保障其独立运作是解决我国行业协会目前普遍性困境的比较有效可行的方案。至于私法性质的行业协会的自治问题则需要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公民社会的发育以及更深厚的法治土壤,是更为困难的,当然也是更令人期待的。

  参考文献:

  1 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 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 英】洛佩兹、斯科特.社会结构[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4 刘为民.法团主义与中国政治转型的新视角[J].理论与改革.2005.4

  5 刘海青.行业协会发展的困境与立法建议[J].中国水运.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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