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试题的著作权问题研究(3)

时间:2021-08-31

  在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胡浩波主张,教育部未经作者许可对胡浩波发表于《中国科技画报》上的“全球变暖”的文章进行了删节和调整并使用,没有署名作者,并一直未告知作者以上情况,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变得不具有可行性;高考出题者考虑高考试题的难度要求、篇幅要求和背景要求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为作者署名仅作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亦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在本案中基于高考这一特殊的情况,无法为作者署名。另外,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在支持考试中心未给作者署名的合理性时提出“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亦有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惯例。”就著作权人的修改权而言,虽然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的属于作者,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有时也可由他人行使,只要这种修改不属于对作品有声誉影响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损害行为。即在对作品作者的修改权进行限制时,要尊重和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该案关于高考试题的法理也同样适用于学校试题,所以,基于上述特定情况,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人修改权、署名权的保护也需进行个案的分析,遵循“三步检验法”的要求做出判断。⑦

  3.学校考试试题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3.1学校试题著作权的几种归属情形极其著作权的行使

  作品完成后,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本法另有规定”的内容,是基于作品种类的多样性和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详细阐述。针对不同的考试性质和目的进行不同规模和形式的命题活动的著作权归属也是不同的,下面对几种典型的学校试题命制活动的试题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对于学校入学考试,学校通常会委托校内老师或校外命题专家命制试题,对等的学校只提供资金支持或支付报酬,并不参与考试试题的命制,这种情况下完成的作品试题属于委托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学校和受托的命题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作品试题的著作权由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即受托的命题人员享有,但是学校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利,或者在举办入学考试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试题。⑧

  委托作品中,虽然受托方是校内老师,即学校的雇员,但是命制入学考试试题并不是该教师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而是为了完成学校委托的任务,所以完成的作品是委托作品并非职务作品。如果任课教师为自己所担任课程的考试进行的试题命制,因为负责所担任课程的考试是任课老师的职责,所以完成的作品试题属于职务作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规定,试题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作为命题人员的雇主学校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⑨

  如果学校基于特定需求安排考试,学校决定参与试题命制的人员,可能指定老师也可能聘请命题专家,提出特定的命题要求和目的,并且根据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命题人员,组织命题活动,这种情形下作品试题反映的是学校的意志,应把学校视为作品试题的作者,完成的作品试题属于单位作品。

  学校试题的命制通常由两名以上的命题人员共同命制,如果两名以上的命题人员共同创作完成一套试题,这套试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大家都对该作品具有智力贡献,那么这套作品试题就属于合作作品,在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由大家共同享有。如果一套试题由一卷、二卷两部分组成,一卷、二卷分别由两名命题人员负责独立创作完成,这种情形下合作完成的一套试题,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各自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这套试题整体的著作权。⑩

  3.2学校试题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对于学校试题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著作权精神权利的限制上。考试前,试题著作权人不得行使发表权,应当对试题保密,当然也不得也任何方式使用试题而造成试题的泄漏;考试后,如果没有关于试题保密的约定,试题著作权人可以行使发表权;有些情况下,学校会要求任课老师在其为所担任课程命制的试题上署名,虽然校方的目的是督促命题人员认真完成命题工作,为自己的作品负责,但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作品上署什么样的名称或不署名,学校的这种要求就剥夺了命题教师决定不署名的权利,是对署名权的限制。

  学校试题的著作权人在行使署名权和修改权时要遵循“三步检验法”的要求,正如上文提到过的“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案”,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署名权要结合现实需要、遵循行业惯例,行使修改权应当尊重被使用作品的完整性。

  在著作权属于命题老师的职务作品中,学校可以在教育考试范围内使用作品试题,但不得未经作者许可对试题进行修改。而在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委托作品中,学校作为委托方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即考试目的范围内可以使用作品试题,但是考试之后,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学校不得继续使用该作品试题。学校试题中使用了他人作品的,在行使著作权时要注意不得损害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制度范围内尊重原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3.3我国著作权法对学校试题的不兼容及其对策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受托方享有著作权。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规定是,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品作者,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但作者享有署名权。而在实践中,如果委托作品中委托方为学校,受托方为学校老师,委托双方还存在雇佣关系,极易与职务作品混淆。  委托作品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委托合同的平等民事主体,但是由于雇佣关系的限制,包括在职务作品中,很少有学校与老师达成就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一方面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学校环境中,大多数情况下命题老师认识不到自己创作的作品试题的价值,而且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概念和权利归属界定模糊,不利于著作权人清楚认识自己的权利,明确权利保护途径。另一方面由于学校和教师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处于劣势的受托方或受雇佣方很难依据自己的意愿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造成命题人员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出的学校试题,学校随意拿来使用的乱象。由此可见,这类学校试题的问题在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时表现出了不兼容性。

  英美法系称职务作品为雇佣作品,对雇佣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奉行雇主优先原则,有相反约定的除外。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对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逐步重视后,提出了只能由作为创作人的作者拥有精神权利。大陆法系认为作品的创作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所以作品的权利主体应该是作品的创作人,单位要想获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与创作人在合同中约定权利的转移和让与,但是也仅仅只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见在国际立法层面,大家普遍认同在雇佣作品中,著作权精神权利应当与作品创作人统一。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提到“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实际上是给了单位在职位作品中更大的权利。如果命题人员辛苦地付出心血,投入了很大的创造性劳动,创造出的作品试题为学校带来了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但是学校却没有给予命题人员的报酬或奖励,那么命题人员这份额外的付出意义何在,这对创作人来说不仅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时也会严重挫伤命题人员创作试题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张与繁荣。因此,不论在委托作品还是职务作品中,学校应当有创作奖励制度来激励命题人员的创作热情。

  针对我国著作权法对学校试题的不兼容性,在立法层面上,要明确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的概念和著作权归属的界定,弥补立法缺陷;增加对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的司法解释,明晰法律要求;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也应当加强,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在委托作品中,委托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就试题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目的,报酬等一系列问题协商一致。在职务作品中,法律需要正面赋予创作人与所在单位自由协商关于职务作品报酬的权利,加强关于创作人报酬的保障,可以尝试创建与单位利益挂钩的作品创作奖励机制。目前关于作品试题著作权的归属和作品试题创作人的报酬仍需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具体问题期望很快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完善与进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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