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试题的著作权问题研究(2)

时间:2021-08-31

  2.1.1作品试题中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作品试题重要的社会功能也决定了试题的广泛应用性,我们都知道信息交流越顺畅、越广泛,就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过于强调保护试题的著作权利益,会阻碍优秀作品试题的分享与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以保护作者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但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可以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保留作品作者的利益空间,也提供了优秀作品为社会文化事业做出贡献的机会,达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对平衡。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都将政府举办的考试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让这种统一性的试题直接进入公共领域,使试题更好的`发挥社会公用。

  学校试题的命制过程时有需要使用他人作品试题的情形,如果只侧重于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利益,使用作品试题将存在巨大的阻碍。学校试题拥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它的质量降低,不仅影响教育的质量,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新媒体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会采取技术手段避免公众直接接触到作品,如果使用他人作品试题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向其支付报酬,会大大增加命制试题的成本。因此,允许对作品试题合理使用可以避免试题命制不必要的高成本,实现对试题命制人员的鼓励和优秀作品试题的传播,造福于社会。例如《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2学校试题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律依据

  2.2.1《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

  在三步检验法出现之前,由于当时的私人复制技术的限制,通过手抄或打字机进行复制对版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是极小的,所以私人技术复制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合理使用。随着复制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认识到复制会对版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自1967年《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中引入了“三步检验法”,来限制复制行为。即判断某一复制行为是否合法要满足三个步骤:一、该复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所允许的;二、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三、这种复制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2.2.2国内与国外各国相关立法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指导,大多数国家对以课堂教学与研究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的例外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美国版权法》第107条都规定为了教学目的可以在必要限度内复制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一些国家或地区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了举办考试的目地而在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学校试题可以使用他人作品,《著作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十二种情形,⑤其中第(六)款规定了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这些立法都反映了为了公共政策目的可以有条件的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在确认、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对作品进行非商业的使用,同时禁止不合理损害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以课堂教学与研究为目的的使用显然是为了公共教育利益,所以命题人员在命制学校试题时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试题。

  2.3学校试题中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形

  2.3.1学校试题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形

  允许合理使用而对原作品作者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情形应当符合《伯尔尼公约》中“特殊情形”的要求,即为了公共政策目的或适用于相当有限的地方,结合我国的立法,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试题作品应当注意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款和第23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目的包括教学研究、个人学习和个人研究欣赏。使用他人作品试题为了课堂教学的,仅限于面对面的课堂教学,各种远程教学、网络教学或者函授教学等都不属于这一目的。⑥所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试题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内部教学,并且最终使用学校试题的学生数量和规模是可以掌握的。如果学校试题无限制的扩散,会造成对他人作品著作权利益无法控制的损害。

  第二,在教学使用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试题的方式不局限于翻译或复制。在大量新媒体涌现的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三)规定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比其他的使用方式对著作权人的影响效果大得多,既然信息网络传播在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那么合理使用作品试题的使用方式应该不局限于翻译、复制和网络传播。例如,学校试题可以在课堂讲解时用幻灯片来为同学们展示;电影学院由于其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可以以拍摄的方式来使用他人以发表的作品,来实现练习拍摄电影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三,合理使用要在正当需要范围内。尤其是通过网络传播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他人已发表作品应该是少量,但是对于什么程度是少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基本的处理应当遵循“三步检验法”。学校试题中可能因试题类型需要引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片段,汇编试题时使用他人享受著作权的作品试题,或是利用教材上的内容出题,都属于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无需另行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2.3.2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对原作者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

  在学校试题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问题上,主要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和“在特定情形下,按照规定支付相应报酬”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原作者的利益”为限制,牺牲作品作者极小的,微乎其微的经济利益,而不致影响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利益,限制原作品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由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品的联系程度非常高,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普遍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