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保险
(一)保险的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
(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是以保单的形式订立。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作为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对工程保险有强制性投保的规定。 我国对工程保险没有强制性的制度。如合同约定有保险,在专用条款中应设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1.工程系列保险的险种
(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的险种。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人身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财产保险
2.投保范围与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程系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三)保险合同管理
1.投保决策
是否投保:风险自留?风险转移?
选择保险人:应考虑安全、范围、成本三项因素。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1)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
(2)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3.保险索赔
(1)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2)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投保人要计算损失大小。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以及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
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各项活动中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定义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力义务即无效。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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