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2)

时间:2021-08-31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甲乙可自行商量解决);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至租期到时,如无特殊情况,甲方应无条件归还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乙方必须归还所有钥匙;交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费用,不得拖欠.如乙方拖欠,甲方可从押金内扣除。

  3、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4、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

  (2)柜子一个、

  (3)餐桌一套、

  注:上述物品,乙方应保护好,如有损坏,修复至原样或赔偿。如乙方拒绝赔偿,甲方可从押金扣除。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