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上海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伍 百 伍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