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展位租赁合同书范本(2)

时间:2021-08-31

  6.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展位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非乙方承租展位范围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展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将展位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

  4.逾期10日未支付租金的。

  5.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6.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租金2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1%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展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展位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