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文(3)

时间:2021-08-31

  1、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

  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 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 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

  4、 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     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