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罐租赁合同(2)

时间:2021-08-31

  6.3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其完好性。

  6.4 甲方应对在建设期间所遗留的问题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并积极磋商解决。

  6.5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须以书面作出。

  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6.6甲方在乙方每次支付租金前 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固定资产租赁发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发票,乙方可顺延租金支付时间,直至甲方按上述约定提供发票时止。

  7 乙方权利与义务

  7.1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储油罐的使用权与管理权,但乙方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拆除和迁移安装地点。

  7.2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7.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管理租赁物。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理,并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租赁期储油罐的安全和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

  8 租赁物处臵

  8.1租赁期满后,除非甲方收回租赁物自用,否则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续租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8.2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应自租赁期满之日起 日内,将大罐归还甲方。

  9 合同变更及解除

  9.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取得大罐的所有权,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9.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逾期达90日以上,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是,按照约定顺延支付租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