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人汽车租赁合同书正式版(3)

时间:2021-08-31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3.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备案证及相关标识。

  4.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8.遵守交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前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9.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____%的违约金。

  (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____%的违约金。

  (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____%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