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二)义务
1.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3.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
4.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
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6.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
7.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义务
1.个人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等证明文件。